a771135198 wrote:
請問今天妳女友要追求最大幸福有什麼不對?
當然沒有不對~~~
但是~~她要幸福,
我就不需要嗎?
如果今天她覺得跟我在一起不幸福要離開我,
當然沒話說,
問題是並不是如此,
那既然如此,當初幹麻要答應跟我在一起,
了解我的意思?
現在她眼前就有一個"自己選擇的幸福"~~~
卻捨棄這個幸福而去追求外面那個自以為的幸福,
我不是說她沒有選擇權,
問題是選擇權不能這樣無線上綱~~
今天你去店裡買一碗麵吃~~~
麵來了,你吃了一半,突然看到菜單上有另一個好像更好吃的菜~~~
可以跟老闆說"老闆,這麵我不要了還給你,你給我上另一道來"???
就算要換,是不是也該先把麵的錢給結清一下???
還是管他去死,反正麵我又沒吃完,老子我有選擇要吃什麼的權利!!
麵不好吃了,我就是要吃另一道菜~~~麵的錢你自己想辦法,
這樣子的嗎??
當初的選擇是自己做的~~~
難道都不需要負責任??
最基本的,先把上一段感情處理好再去追求你的幸福有那麼難以接受嗎??
只有你的幸福是幸福,別人的幸福都是屁??
a771135198 wrote:
然而對方可以幸福時自己卻不放手
嗯嗯~~
有人說過不放手??
你的想法也太偏激了吧~~~
"處理好自己的選擇"有那麼難接受嗎??
又不是不讓你走,但是也得先把事情處理好才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吧??
口口聲聲說要追循你的幸福~~~
但是你卻浪費了別人的時間破壞了別人的幸福~~~
你的自由是自由,別人的自由就不是自由嗎?
a771135198 wrote:
但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好不好不是你決定的
這句話應該是要對你自己說吧,
這種自以為是的想法不是第三者最喜歡用的嗎??
她男朋友不適合她啦,我比較適合~~~
不是嗎??
a771135198 wrote:
如果你堅持法律裡面沒有孝順的倫理觀....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民法要求的"互相養育跟扶助"都可以通通刪掉了。
不如你先定義一下你的孝順是什麼意思吧~~~
不要殺父母、不要打父母、不要遺棄父母、給父母吃的住的~~~
這些就是你所謂的孝順父母嗎??
a771135198 wrote:
法律不會在條文中那麼白話的說"要孝順",因為孝順太空泛,人言言殊,妳是要法官怎麼用法??當然是要具體去規範"有必要規範的"。
喔喔喔~~終於看到你把重點說出來了~~~
沒錯!!!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是"有必要規範的"~~~
所以你也承認並不是只有法律條文理規範的東西才是對的嚕~~~
請問一下情侶關係要怎麼用法律去認定??
牽過手?接過吻??上過床??還是說過"我愛你"??
還是你覺得交男女朋友也要像結婚一樣白紙黑字寫清楚雙方簽名???
為什麼法律沒有規範情侶關係??
因為根本無從規範起!!!
就如同為什麼法律沒有告訴你"如何孝順父母"一樣!!!
因為根本沒辦法用法律來規範這些東西的!!!
a771135198 wrote:
我也是法律人,但我很難理解你的邏輯。
你確定你是法律人??
那為甚麼你會搞不清楚遺棄罪的定義???
請問你是在哪間事務所高就??
a771135198 wrote:
交往只是一時的,婚姻才是永久的。
好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如果你堅持的話~~那也是好事啦~~~
算你贏吧~~~
反正我說過,我辯這個不是為了要贏~~~
而是享受思考的過程,
現在我目的達到了~~~
謝謝~~跟你們討論還滿開心的~~~
等等要去找我女朋友吃飯了~~~
祝大家...恩...祝什麼好呢~~~
心想事成好了~~~
哈哈~~不太會想祝福的話~~~
就醬嚕~~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