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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修民法972嗎?


Charlie881052 wrote:
國家政策社會福利出現缺失,然後同志直接頂替彌補?


如果同性戀們可以做到,我們又為何要阻止他們去做?


今天真的受教了,但我想在討論下去也難有交集


綸擬辟市 wrote:
他若是處在一個接受同性戀文化的社會裡,則這10%的人都可以輕鬆的面對自己的性取向....(恕刪)

這裡就是觀念分歧的地方了
首先 在接受同性戀文化的社會裡
最常見的其實也不是"純"同性戀那10%
(嚴格說根本沒有同性戀異性戀這種二分法 也沒有出不出櫃 承不承認的問題)

其次
依照連續性譜的觀念
假設純同性戀10% 純異性戀10%
那剩下的80%呢?
在極度接受同性戀的文化裡 其中或許有3成的人會嘗試同性交往
反之 可能只剩下1成不到
這些有選擇 會游移的人會因為"不純"不能歸類到同性戀?
這中間的差額能不能歸因到社會風氣的影響?
樓主擔心"機率"的提高輪到自己的下一代中獎
雖然不能說觀念正確
但是他的擔心能說不是其來有自? 只是歧視?

綸擬辟市 wrote:
你每天都有決定一下今天要當同性戀還是異性戀嗎?
如果有,那我真的認同你的『選擇論』。

在你的想像中
你是不是覺得織田信長是經過一番天人交戰
然後才召開記者會坦承出櫃 把蘭丸收為小廝?
但是可憐的信長最後還是逃不過異性戀的壓力才含著眼淚帶著微笑娶了濃姬
接下來他們夫妻每天就像斷背山的劇情一樣
信長要放空自己或想著蘭丸才有動力跟濃姬傳宗接代?

還是凱薩跟埃及豔后在一起的時候
會常常請假去尼羅河畔釣魚?

想做就做了 哪有甚麼選擇
事後旁人要貼上同性戀 異性戀的標籤與做的人何干?
again,會有同性戀異性戀這種二分法
只是在複製異性戀霸權的價值判斷

綸擬辟市 wrote:
怎麼換成少數人是被同性吸引時,就變成『不能是天生的』?

誰說不能是天生的? 但是也懷疑"不會全是天生的"而已
這種懷疑對異性戀也一樣
畢竟連自己也很難分辨哪些部分是天生的
哪些又是文化制約的影響

綸擬辟市 wrote:
被貼標籤的人當然很不舒服,但是難道要因為不舒服就藏起來不爭取自己的權利嗎?

無所不在所以應該存在?
要爭的是貼標籤沒關係 該給的沒少就好?
反正橫豎都會有櫃子 不如把"櫃子"的門弄大一點,讓同志方便出來一些就好?

有些話就點到為止 免得又不小心傷到人
看了這麼多討論串下來
發現有些自認為支持同志的朋友對於同志的歧視
其實比起反對者也不惶多讓
差別只在於反對者把同志當成毒蛇猛獸
支持者則把同志看成可愛動物區的動物需要加以保護
有些人就是搞不懂
這麼愛 這麼支持 怎麼會是一種歧視呢?
如果有些東西可以內化到連支持者都不自覺
那又怎麼能責怪反對者呢

綸擬辟市 wrote:
其實我一直搞不懂郭采潔反對的到底是多元成家裡三個法案的哪一塊?

不管是哪一塊 她都有不表態的權利
就算真的只想維持現狀 也不等於不友善 更不該成為招來批評的理由
這是包含在這裡的很多人想表達的點

綸擬辟市 wrote:
就我個人認為這句話基本上是屬於支持的

但是基於這句話所發表的言論
往往會被歸類成反對者不是?

kf211434 wrote:
如果同性戀們可以做到...(恕刪)


你的這篇留言正是我最擔心的價值觀問題。
簽名?!第一個字練好了....還有5個字

kf211434 wrote:
如果同性戀們可以做到...(恕刪)


我相信他們能
但是我們沒有資格給

失敗一個,不是開個記者會道歉就沒事
再次強調,我們講的是一個人的人生

不是我沒空,你可以,那就你來這種沒差的事情

Charlie881052 wrote:

為什麼連同志都要出來力挺反同志大遊行?

請解釋
至少給消息來源
------------------
kf211434 wrote:
如果同性戀們可以做到...(恕刪)

我在想台灣可以學國外真的外元化成家
有marriage, common-law marriage, civil unions, domestic partnerships,Cohabitation,unmarried partners
隨然這修法會修到很複雜的說

hassen wrote:
我有孩子,我愛我的孩...(恕刪)


很正面的想法,給你按個讚。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難怪說不通,原來你只有聖經。對了台灣不是所有人都是信奉耶穌,還有啊!聖經說女孩被強暴要被處死,難道現在適用?忘了台灣不是聖經治國。喔!對了你上面人身攻擊了,注意言行好嗎?
clws wrote:
這裡就是觀念分歧的地...(恕刪)


看了很久我終於能理解你表達的重點了。

你假設的是人類中純『同性戀』大約是10%,
純『異性戀』大約也是10%,
而其它80%的人則可能游離在兩者中間,
選擇他是要跟同性或是異性發生性關係。

我有聽過類似的說法,有派學說的確有指出過很少人是『純』同性戀或是『純』異性戀。
但如果不先入為主的認為『與同性發生關係』=『很糟糕/罪惡行為』,
為什麼樓主會擔心他的孩子有可能會因為環境的影響而與同性發生關係?
所以這個擔心的出發點基本上就已經有個『同性性行為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先入為主觀念。

至於環境是否會讓孩子因為好奇嘗試跟同性發生性行為,
我認為會讓孩子好奇的是性行為本身,或是別人的身體,而不見得是『同性』的身體。
而且這個討論還有個重點:這個『孩子』到底是幾歲?在台灣可以合法性行為(完全行為能力)是20歲,
20歲的人人格已經很定型了,環境要影響他還不太容易。
而18歲以下甚至更小的孩子不管是跟同性或是異性發生性行為都很讓人擔心吧!

而且就算有80%不是純『異性戀』,
這些人大多數仍是會被異性吸引(體內對異性費洛蒙接受的程度更高)。
否則的話,今天要來爭取婚姻權的就是『異性戀者』,而不是『同性戀者』了。
人類演化至今也超過萬年了,性向更偏好異性的人一直都是多數,
但是也一直有偏好同性的人存在而已。

你舉例的羅馬希臘時期他們對同性戀那麼包容,
但是就一定會讓『想要』與同性發生關係的人增加嗎?
會從10%上升到30%嗎?
反過來問:他們那種包容的風氣,有讓『想要』與異性發生關係的人下降20%嗎?
沒有吧!

性是一件很現實的事情,除非是沒得選(像是監獄這種極端環境),
否則人就是有自己的偏好,而大多數的人偏好在性別上就是異性啊(更受異性費洛蒙吸引)!

要不然在原始人時代人類數量就應該慢慢減少消失不會有現在這種爆炸人口數。
而這種趨近哪種性向,也是天生的啊!

而我們這些支持者並沒有把同性戀者當成任何一種動物。
我們看著他們是看到一群跟我們一樣平等的人,
為他們跳出來爭取的,是我已經合法擁有但他們卻無法擁有的權力。
請注意我們爭取的是平權,而不是特別保護法。
請問歧視的點在哪?


clws wrote:
"我不喜歡同性戀 但是我誓死捍衛你當同性戀的權利"
這樣要站在哪一邊?


我不喜歡同性戀:這是個人喜好。
但是我誓死捍衛你當同性戀的權利:這是捍衛公眾權益宣示。
基本上個人喜好對他人沒有影響,但是公眾權益就對他人有影響了,
所以這句話對旁人(公眾)來說,是支持的。

hassen wrote:
照道理說,兩性與感情...(恕刪)

修不修法也改不了性向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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