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chery wrote:
所以單身的人法律上可以申請 兩個同性同居的人法律上可以申請 然後要是結婚 法律上要禁止他們不得申請嗎?
這不是邏輯錯亂?
如果開放結婚, 同性伴侶的收養,在法律上收養適用
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這跟1079-1 有關?
這種情況法官能擋??
zachery wrote:
這法的原由是兩位同性伴侶 有一方有自己的小孩 但是另一方即便已經共同生活 法律上也無法成為合法監護人
所以才會說要法院不得用這些為理由歧視待之
民法1075條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這才是現在無婚姻關係的同志伴侶無法收養另一方收養之小孩的來源
跟1079-1哪裡扯上關係?
zachery wrote:
最後 台灣領養問題 最嚴重的是無人領養和終止收養的問題 (代養者眾而領養找少 且有近半數被收養的會被再度棄養)
另外
請別自行腦補,看一下真實資料
官方去年統計中,收養方申請有722件,出養方申請有462件
哪來的代養者眾而領養找少
去年官方資料的出養與收養成功的件數只有301件,為何您那個資料中的每年收養有幾千件,
差距為何那麼巨大? 請您去查一下內容含意後我們再來討論
以免講了半天後才發現根本是自己把資料內容弄錯了
最後還是強調一句,同性平權我沒有意見,但別把手伸到比同志還弱勢的兒童保護上面
1079-1是為孩子定的,不是為任何一個大人定的(無論是異性家庭、同性家庭還是單身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