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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媽媽開出的結婚條件 <更新> 10/15 PM 11:45


SENDOH0420 wrote:
貪心的人會失去什麼呢?親情、友情、良心、還是安心?這些才是生命中更為寶貴的財富啊!
珍惜自己的所有,不強求得不到的東西,不要因為貪心而得不償失。“命裡有時終會有,命裡無時莫強求”,懂得享受平凡的人才是真正富有的人。...

女方貪很明顯,但其實男方也貪

貪女方美貌、貪女方收入高,可以拿去傲視自己親友。表面看起來有面子,實際裡子全是空的。如果樓主堅持面子重於一切,就像你故事裡的狗一樣,得不償失
不知道來的及還是來不及說,

我建議樓主也可以向女方家長提議,但是不要當面提,建議找個機會由男方家長向女方家長提議,
女方家長原本要求,他們拿出300萬元當頭期款買房,房價約1400萬元起,原本女方家長希望所有全掛在女方名下,
男方也可提出,那男方也可以拿出300萬元,和女方的300萬元合併作為購買新房子的自備款,其餘的800萬元貸款由男方分期支付,但是新房子的所有權則由男女雙方各持有一半,如何?

不過,我是很不看好未來的發展;
台灣就是有很多的家長,很喜歡把婚姻當作談生意來討價還價,
即使談贏了,也預測未來男女雙方包括男女雙方家庭的不和諧陰霾,和以後吵架的種子。

有關於男女結婚的娶聘禮儀,我總是覺得,都盡量能夠在氣氛愉快的環境下隨機帶過,或最好是先由家長向自己子女這對男女朋友雙方先相互傳話,不要當場表示,並且保留討論空間,
這些不愉快的心結,都將會永遠伴隨在男女家庭的心頭上,只是大家口頭上不說破而已。

目前台灣每一年新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的比率約是2:1,也就是每一年有兩對新人結婚,也有一對夫妻離婚。
如果現在已經弄得很僵,我反而是覺得不如就放水流吧!
結了婚開始相處就會知道,結了婚的相處難度更甚於要結婚前的爭執,如果不能在結婚前的討論就有一定的""互諒"",以後結了婚,更將會是沒完沒了。

我一位朋友,他跟你的情況很相似

他那時交往時跟女友非常的「火熱」

但那時他只覺得他只是有點公主病,其他相處很好

婚前他岳父母還拿他們的八字去對,說他要改名字才準娶他們女兒

我那朋友臣服了,改了一個岳父母指定的名字

然後在結婚那天,他們說,嫁妝要他們付、否則不嫁

婚後原本說會退還的聘金,說不見了... (傻眼,他還是跟人家借的) 他也沒輒


婚前就有許多摩擦,只是他們不說而已(導火線),而婚後有許多摩擦跟小孩教養的問題(爆發點)

女方在娘家的指導之下,收集了很多有利他們離婚的證據 (我那朋友渾然不知)

包含:某幾次女方不願行房,但強迫的證據...等

等到某次過年,女方帶著小孩回娘家不回來了.... 不久就收到律師、法院的消息....

他看到厚厚一疊的資料.... 快崩潰了....

他賠了:一棟房子、女兒的監護權、每月還要支付小孩的生活費、限制與小孩相處的時間..etc

因為如果他不妥協、不簽字,女方家有辦法能夠讓他沒工作、身敗名裂...


我不認同說,婚前聽父母、婚後會聽老公的這種說法,這是她個人個性的問題

他說,早知道一開始會這樣,就不會娶他了...


對了,女方的爸爸是工廠的廠長,在各路的門脈都很廣....



有些人的花招 是先什麼都要

如果騎虎難下 就改口 只是測試看你有多愛我

唉~ 有些事可以測試 有些不行的啦

反過來說

有能力的男人 儘量不要高攀女方

用平等的方式 相處 才走得長久

愛太太 先買一間太太的名子 房貸一起揹 如果是全職家庭主婦 那當然是老公一個人揹

全職家庭主婦 也算是一份工作

最不好的情況 就是單方要全拿 不要付出 ....

政你媽的風 wrote: 我雖然還沒看判決書 但是可以預期理...(恕刪)


法院開庭是都有錄音,如果能聽過法院開庭的錄音,你就會知道法官和被告律師說的多離譜,至於判決書上,不可能明顯寫讓人挑毛病的文字。
例如
法官: 女人弱勢男人在去賺就好。
法官: 這種婚前就買房子,用老婆名字登記的事,有很多很普遍。
在被告聲稱自買自付錢謊言,被戳破承認金流後,改聲稱贈予,被告律師還挖苦我: 你的房子用老婆名字登記,就可以要回去喔,那我的房子,也是用老婆的名字登記,我不就要趕快回去把房子要回來。
我聽的出來,法官和被告律師開始就很清楚,這房子是我的。

判決書所寫與現場錄音實際也有落差,很多都是問被告,以被告所說寫下來的。
例如,法院傳房仲來,問房仲買屋者何人、被告有去無看屋、誰簽約。
而房仲當庭是明白表示,
1.是這位先生來找我談要買房子的。
2. 法官問這位先生為何買屋?,房仲說知道,是結婚要用的。
3.法官問女性被告是否有一起去看屋,房仲是說沒有印象。
4.房仲說,要簽約時女的有陪先生來,簽約時則由女的簽約。

判決書寫的卻是房仲說,原告找房仲談,被告有無看屋已無印象,被告於簽約時出面,原告也有陪同。這樣的文字敘述天差地別,變成了從頭到尾沒出現的被告,在簽約時出面,原告變成是陪同者。

因為有提出金流資料錄音,且錄音被告是清楚說,每個月原告是將房貸的錢交給被告處理。
而法官問被告時,被告採否認並稱贈予、家庭生活費,指錢未指明房貸用,聲稱各自薪資是獨立帳戶(廢話,那家公司夫妻薪資合併帳戶),兩人分別將薪資部份轉帳至被告帳戶(事實為處理房貸帳戶),用於家庭生活費用、貸款等。
判決書的是就跟上述寫一樣,卻說為原告所不爭,堪信為真? 法官聽被告所編的故事,不只並未訊問原告是否為真,也無須被告提出任何證據。
反而是原告主動一再向法官表示,此部份的錢皆是房貸部份,非家庭生活費用部份,家庭生活支出都是原告另外當下就支付掉。(此帳戶是房屋貸款時就開戶,當時都還未結婚,還扯到存進去的錢,是要給家庭生活費之用,極扯)

我也問過律師,這樣如此不公正公平,我是否能申訴? 律師也回答我,怎麼判決的權力是法官,是可以申訴,不過通常下場更慘。
所以這些鳥事,遇到的是如此,至少我已經循法走正途努力過了,算是結束沒機會了,還有許多鳥事爛攤子需要一個個解決,如果我沒垮的話。
Lisa_Hsu wrote:




女方貪很明顯,但其實男方也貪

貪女方美貌、貪女方收入高,可以拿去傲視自己親友。表面看起來有面子,實際裡子全是空的。如果樓主堅持面子重於一切,就像你故事裡的狗一樣,得不償失...(恕刪)


認同這位大大說的,

樓主會這麼強調她的美貌,說穿了就是帶出去有面子,不然不會刻意在文章中強調任何人看了她都覺得她漂亮這類的字句(這篇文章主旨是在談論房子和丈母娘的事情,和她美不美有關嗎?是男人應該都心知肚明)

既然樓主內心世界都已經透露了你想要的,那何不就現實一點問自己以下問題:

1.1100萬的代價去換一個32歲的正妹,值不值得?

2.自己人生後面20年有80%以上的收入每月要一點一滴放入對方名下,還不含生活費,值不值得?

3.婚前你收入比她高一點點,婚後她可支配所得是你三倍,因為你的收入都在繳她的房貸,以後小孩教育費和各種較大額的開銷可能是你向她要,你覺得你還會有家庭地位嗎?

4.離婚財產各半這種事基本不用想,房子名字是她的,離婚前她隨時可以把房子處理掉,或過戶給她家人,你能接受嗎

過來人經驗,婚前會為錢的事鬧翻就已經代表你們婚後沒有共同患難的共識了,趁這樣分手剛剛好,憑樓主條件,再找個30歲以下而願意跟你共患難的正妹有很困難嗎?

我一年前跟你剛好遇到差不多的狀況,31歲正妹,收入是我一半,但家人要求婚後房子登記她名下,錢全由男方承擔。我開始也是和你一樣非常掙扎,後來想通了分手。

現在我的對象是願意和我一起租房存錢的女生,我們預定明年結婚,幾年後用我們共同存下的錢買房
高手中的高手 wrote:

認同這位大大說的,

樓主會這麼強調

支持。
就是那樣。
房屋是誰的名字。真的就是誰處理。離婚只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權。
雙方都有替對方著想。根本就不會爭執什麼。兩個人的名字也可以。生活費誰賺的多誰分配出的多。
萬一其中一方老公或老婆突然面臨失業還是必須打平開支在家顧小孩那怎麼辦。
難道又要吵起來。當初不是說怎的嗎?
我家表哥結婚。他們條件也很棒的。在國外名校留學讀書認識的。免疫學博士畢業。太太企管碩士畢業。條件都很棒吧。也不知道為什麼一畢業就要結婚。沒小孩。條件是買一間房子給兒子。名字太太的。婆婆當然不肯。可是親家覺得沒誠意。因為覺得好不容易栽培女兒出國讀書畢業就要結婚了。就真的僵。
之後就結婚費用男方家長出。和一些聘金。可是房子沒有。
女方和娘家人拿頭期款付。當然買女生的名字。房貸男生繳。他老婆工作是美語老師。可是不一樣點是買在台北士林。因為他娘家台北。相教婆家在新竹生活機能沒那麼好。小孩讀書福利什麼都比較好。那不是重點。後來表哥失業了。婚前兩家人就因為覺得婆家沒什麼表示就鬧不愉快了。現在遇到失業。吵很兇。結果被趕回新竹和爸媽家住。家裡門的鎖被換掉了。過了一年多正好找到臺北工作研究員。可是嫂嫂還是不讓回家。他每天早上必須很早換般車到臺北上班。超可憐的。可是他還是不要離婚就是了。超癡情的。他爸媽叫他離婚。還說作父母的怎麼能這樣建議孩子的婚姻家庭。
家家有本難唸經
可以談談看。可是真的不能。不要勉強。
要相信還會有其他緣份的。
恭喜高手中的高手大大走出瓶頸找到好緣份。

tigerpiggy wrote:
小弟潛水多時,想不到...(恕刪)

有媽寶當隊友,這比賽不如不玩..

這不是比賽吧
人家現在經濟很獨立
也愛太太 怎麼會是媽寶。


付3百萬買1千多萬的房子登記給女方,
當男方是傻子嗎,
更何況女方己經32了..不值這個價錢了,
不如找外籍的年輕漂亮身材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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