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一哥 wrote:這是一個普世標準,當...(恕刪) 法王道德觀不但隨人而異隨社會而異隨宗教信仰而異隨文化而異甚至隨時間而異因而只好定出法律標準殺人放火目前在台灣社會是犯法的這不是你我的價值觀而已在感情關係中沒有誰是誰的所有物樓主的女友的選擇是自由意願情況下哪有什麼奪誰所愛的問題 ?如果我好愛林志玲但林志玲一點都不愛我馬桶小開把他追走了我能說馬桶小開奪我所愛嗎 ?
sugizo74025 wrote:我只是一個28歲職場...(恕刪) 這點就說明了有錢算100倍沒錢什麼都不是努力賺錢吧等你覺得錢只是個數字時 你就成功了買東西也沒再問價格你想要有日本妹 美國妹 含狗妹 都不是問題
愛斯基摩豬 wrote:婚姻之前沒有誰是誰的所有樓主的女友只是他交往的對象又不是他的所有物 ?這社會多的是婚前透過跟不同人交往發現自己的真愛根本不是現在的對象基本上會認定別人來搶你的女友就是認定女朋友是自己的所有物這種心態在我的標準裡面更要不得 那結婚之後呢?我們可以去搶嗎?反正女性不是誰的所有物,哇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