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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w4512 wrote:
但伴侶或任一方都不可以說走就走
一定要雙方同意

而若有家暴等情節
只需驗傷備案成立
無須法官判決
即可片面解約
剩於僅需考慮是否控告刑事傷害罪

對方失蹤若超過1個月無連繫
向主管單位提報失蹤後,亦可片面解約
但被提報之失蹤方,不得片面解約

...(恕刪)


我覺得你的想法非常好,
目前伴侶法這個法案還沒有提案,
基本上就只是一個概念出來而已。
我也覺得還有很多改善補充的空間。

畢竟伴侶法案跟婚姻平等法不同,他是個全新的法案(台灣以前沒有出現過類似的法條),
甚是對社會來說還是個全新的觀念,
但是目前提供的資料太少,法案內容對社會的衝擊卻很大,
所以我相信在這塊的反彈聲浪肯定非常大。

我是覺得伴侶聯盟在讓『婚姻平權法案』高度曝光之餘,
也應該『單獨』針對伴侶法還有家屬法提出更多細節內容解釋,還有蒐集補充意見。
讓大眾了解同志婚姻≠伴侶法≠家屬法。

看到現在很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都是伴侶法是小三條款,家屬法是多P條款,
甚至以為同志婚姻=伴侶法,
這些錯誤的印象反應出了社會大眾對伴侶法還有家屬法的認識不足,
更別提要讓他們接受了。

比起同志婚姻,伴侶法還有家屬法影響的層面更大,法條制定絕對要更謹慎,
所以現在的意見中無論正反對將來法律制定也都是正面的幫助吧。

w4512 wrote:
這也是我先前的論點
深思熟慮後真的想在一起,結婚就好
又何必簽一張隨時可毀約的契約?

我的原意是
深思熟慮後才簽署伴侶制度
不是選擇結婚

害怕對方隨時毀約
那就選擇婚姻制度
感覺上伴侶制度,有點像性解放制度(通姦無罪)

反正合則來,不合則走(可片面解約)

或許這個通過以後,會更進一步要求

會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度(多伴侶),反正大家都同意了,就可以了,性自主阿

大概大家(我)會擔心的就這個. 所以,我反對.


vu84vu wrote:
w4512 wrote:
無條件片面解約,實在是將人與人之誠信玩弄於股掌之間
------
那就不要簽署伴侶契約
直接選擇結婚制度就好了
會簽署的人通常都是經濟與思想獨立自主的人
深思熟慮下才會簽署
無條件片面解約或有條件片面解約
對他們來說都無所謂(恕刪)


我覺得二位好像在鬼打牆

先說我贊成同性婚姻
可以片面解約的制度,跟脫褲子放屁一樣
一直重複強調思想獨立自主不在意有沒有法律約束,不喜歡可以不要簽伴侶制度,所以咧?
不就說這個制度有跟沒有一樣嘛?
現在這年代,想同居就同居,想分手就分手,跟伴侶制度一樣阿,何必多一個手續?

我相信伴侶制度的立意點是良善的,但這無條件片面解約太智障了

粉紅色口紅 wrote:
感覺上伴侶制度,有點像性解放制度(通姦無罪)

反正合則來,不合則走(可片面解約)

或許這個通過以後,會更進一步要求

會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度(多伴侶),反正大家都同意了,就可以了,性自主阿

大概大家會擔心的就這個. 所以,我反對.

單方面不簽署誰動得了她?
沒有伴侶制度,男女朋友不就是合則來,不合則走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雖然不合法
但檯面上還是存在啊
經營之神王家~演員雷洪(5個老婆)....

好像伴侶制度一通過
台灣的婚姻制度就會被消滅一樣

政府推動"以房養老",結果申請掛零

說不定伴侶制度跟"以房養老"一樣,乏人問津
夢夢小仙 wrote:
我覺得二位好像在鬼打...(恕刪)



贊成+1



我覺得修改現行婚姻法

就可以達到伴侶制度的精神

既然訴求是當弱勢能隨時離去保護自己

婚姻法上適度做修改就能達成



至於照顧生或等等

那些根本不需要這種契約

因為是可以「片面毀約的無效契約」

有跟沒有是一樣的


再著

我叔叔也是有一段很長時間只有一個人

也是住我們家 我們沒簽什麼「鬼伴侶」也是「發自內心」照顧他




vu84vu wrote:
我的原意是深思熟慮後...(恕刪)


嗯...

有點像是對雙方關係沒信心的才需要結婚

用法律綁住對方

也罷,一種米養百種人

不管什麼制,會幸福在一起的就會在一起,反之

若無最基本的保障

再怎麼深思熟慮

也是自己在想而已

對方的心意能否100%掌握?


綸擬辟市 wrote:
我覺得你的想法非常好...(恕刪)


中肯

我並不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我反對的是其中的不妥

若能適當修正

那會是所須之人之福
w4512 wrote:
伴侶制只要有條件的片...(恕刪)


我完全認同你所述


該法條現在片面解約的條件實在過於粗糙


只需存證信函or 登報(小報也可)


會造成非常大的問題





再來還有另個問題

性忠貞

既然是跟婚姻2擇1 是個平等的選擇

卻又可以除「直系三等親之內」且可 拋棄性忠貞 到處胡搞

我也是覺得不妥

倫理道德敗壞的開始

這也是個嚴重的瑕疵點

贊成者也是一直強調2選1

卻又說伴侶不只是可以跟愛人締結也可以跟堂表兄弟姐妹締結

才會讓人誤會成亂倫

要嘛就婚姻 和伴侶 是分開的制度 可以兩個並行

因為伴侶的解釋是「朋友」

我結婚後依然有我的朋友阿!

只是簽定伴侶會是一種互相幫助的契約

就如同企業簽定專利互惠合約此種東西


---------
總之會讓人誤解為多p條款在於是與「婚姻」是平等狀況下二選一

有婚姻就不能有伴侶
這是最容易讓人誤解的情況

vu84vu wrote:
單方面不簽署誰動得了...(恕刪)



嘖嘖,男女朋友有立法嗎 ??
伴侶制可是有國家認證的性解放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xw3tEUjJ38&feature=share



想爽就簽, 不爽了就分, 國家認證,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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