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4512 wrote:
但伴侶或任一方都不可以說走就走
一定要雙方同意
而若有家暴等情節
只需驗傷備案成立
無須法官判決
即可片面解約
剩於僅需考慮是否控告刑事傷害罪
對方失蹤若超過1個月無連繫
向主管單位提報失蹤後,亦可片面解約
但被提報之失蹤方,不得片面解約
...(恕刪)
我覺得你的想法非常好,
目前伴侶法這個法案還沒有提案,
基本上就只是一個概念出來而已。
我也覺得還有很多改善補充的空間。
畢竟伴侶法案跟婚姻平等法不同,他是個全新的法案(台灣以前沒有出現過類似的法條),
甚是對社會來說還是個全新的觀念,
但是目前提供的資料太少,法案內容對社會的衝擊卻很大,
所以我相信在這塊的反彈聲浪肯定非常大。
我是覺得伴侶聯盟在讓『婚姻平權法案』高度曝光之餘,
也應該『單獨』針對伴侶法還有家屬法提出更多細節內容解釋,還有蒐集補充意見。
讓大眾了解同志婚姻≠伴侶法≠家屬法。
看到現在很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都是伴侶法是小三條款,家屬法是多P條款,
甚至以為同志婚姻=伴侶法,
這些錯誤的印象反應出了社會大眾對伴侶法還有家屬法的認識不足,
更別提要讓他們接受了。
比起同志婚姻,伴侶法還有家屬法影響的層面更大,法條制定絕對要更謹慎,
所以現在的意見中無論正反對將來法律制定也都是正面的幫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