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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myloves請道歉

贊成版主提告,倒不是單為了看熱鬧

回想過去,知道在路上隨口罵人要負上法律責任的人並不多,隨新聞資訊越來越多,即使路人、鄰居吵歸吵,非必要,大家都有一定的節制

近幾年網路發展快速,一開始,大家同樣不覺隱身在網路世界罵罵人也要負法律責任,但是隨著近年判例一件件的出來,逐漸的,網路世界的言論仍然自由,但顯然的,開始有為數不少的人開始會留意可能發生的法律責任,所以,我認為這樣的做為是有意義的

年輕人當然可以帶些輕狂,但是同樣的也必需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同已經不算年輕的「中指蕭」一樣,如果能夠,受點教訓是好的
dearmyloves似乎陷入自我感覺良好的迷惘中...要知道深不可測的網路世界甚至現實社會中....就算你是博士..大學教授...不代表你就都是對的...都是BEST.....人外有人...天外有天....博士..教授都會被小學畢業而已的詐騙集團欺騙了,每個人在塵世中都只是一粒沙,不要以為自己很了不起......很多人不認同你的心理學...你只能去說服他們而不是惱羞成怒.....這樣你說你心理學多好....會有說服力嗎??


罵人...就是修養問題了.....我常罵人...而且都是三字經...最後都是開打......所以我女友..家人說我沒修養,努力改進中..呵呵

cash.fire wrote:
本人針對dearmy...(恕刪)

我來看熱鬧的.......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感覺苗頭不對,就開始自稱小女生來創造不對等
但認錯還是免談
我支持樓主提告
Noctis Lucis wrote:
我認為只要樓主把照片貼出來,這棟樓應該會瞬間冷卻吧.


你不是第一個想到這件事的人
被你破梗了啦
真怕沒好戲可看
你是白.........
lifeisgood0414 wrote:



我相信樓主有自...(恕刪)


耶~~這位認真的彭油, 您似乎搜尋出一些有趣的事情了!?.....

如果沒猜錯, 這位DEARMYLOVES小妹妹似乎確實照著自己的規畫進行著~~

hydromycin wrote:
從你第一篇文章裏,可以發現故事中有花花公子A(加害者),與花花公子A發生一夜情後中獎要服用流產藥的受害者B,對受害者B遭遇忿忿不平的朋友(你)以自己高超的心理分析技巧去教訓加害者A "一語道破他諸多缺陷,還數落了他一翻"

所以總共出現三個人: 加害者A, 受害者B, B的朋友C(你)



"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是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



根據你的描述: "令人驚訝的是,我朋友B並不在意這些(事實上,除了放鴿子外,那男的從頭到尾都沒對不起她),不在意自己被瞧不起,只覺得錯全在自己,並且表明夜店本來就是一夜情的地方,全都是自己活該。"

所以受害著B應該是符合"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老實說,一開始你的情感是站在你朋友B這一邊的,你同情你朋友才會上網去運用你的心理技巧去幫她報仇。廣義來說,你也是間接的受害者。因為必然是加害者A的行為讓你不爽,你才會想教訓他。而不爽是一種負面情緒,這種負面情緒間接是來自A, 所以你是間接的受害者C。



所以我們現在的故事中的角色有些改變: 加害者A, 受害者B, 間接的受害者C。



但是到了你第二篇文章,本來與受害者B站在同一立場的C,後來對加害者"產生了某種諒解",反而瞧不起受害B



"與他發生一夜情的女人之所以悲哀,多半肇因於缺乏理性以及過度幻想,才讓自己像是個可憐蟲般乞討並被鄙視。老實講,我反而覺得同他睡覺的女人們都是些庸俗之輩,如同挪威的森林中,與渡邊君與永澤睡覺的女孩們般,平凡乏味又空洞"



我們再重新審視"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是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



現在間接的受害者C諒解了加害者A, 反過來鄙視受者者B。廣義來說,把C的行為說成"斯德哥爾摩症候",也說得通呀。



他說你狹隘,也非無的放矢呀!!

...(恕刪)


推啊~~~

挪威的森林……唉

其實公然侮辱在私人訊息很難成立
我昨天很支持樓主提告,因為我也有類似情況,雖然人事不同,但是一樣是用私訊造成我的困擾
而且還是第二封我回覆開始就請他不要再傳訊,他還是傳了六封
也是準備早上告.人就到以往服務的事務所敘敘舊,順便請教所長與資深法務主任的見解
然而他們認為成立有難度,雖然我已經明確告知對方勿再騷擾的相關事項,然而私訊這點是個關卡
我貼一段文章與案例


  廖姓軍官的妻子陳婦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張婦,張婦自稱是檢察官,而廖於九十年間透過妻子認識張婦,張婦並曾以弟弟出車禍、乾媽過世為由,向廖某借款。 後來陳婦感染性病,懷疑丈夫在外有女人,即不動聲色暗中觀察,查出廖經常匯款給張婦,即要求廖與張婦分手,並控告張婦妨害家庭、詐欺,但皆因罪嫌不足,張婦獲不起訴處分。未料,廖姓軍官因婚外情,遭軍方勒令退伍,自此之後,雙方積怨日深,張婦連續收到寫著「妳是老妓女、不得好死的老妓女、及專門偷人老公」不堪入目的明信片,遂控告廖姓夫婦公然侮辱及誹謗。
  檢方調查後認為,明信片寄送方式是直接郵寄到張婦住所,他人並無法共見共聞,未達公然侮辱構成要件,予以不起訴處分。張婦雖表示除她之外,還有她的丈夫、婆婆都可以看到明信片,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明信片屬於信件的一種,一般人並無傳閱的機會,高分檢遂駁回張婦的再議。
法律教室:
  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二十九年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所謂多數人依大法官第一四五號解釋,是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例如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的情形。亦即「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則顯難以形成得共聞共見之狀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判斷時也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或醫藥衛生常識,即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但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指斥醫生無醫藥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因此單以私訊要認定為公然侮辱,是有難度的,況且她並非連續同一行多次,也只辱罵一次樓主白痴,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情緒上的抒發
樓主應先讓他理解他的行為已有可能構成犯罪,造成你困擾,避免他以不知道不清楚來掩飾罪責,而我多年前從事過律師事務所的實務經驗,犯行犯意這兩項往往是法官認定的指標,簡單來說就是他行為跟意圖,行為有沒有故意或持續,還是一時興起所做,犯意就是是否為故意,有計畫性,還是也只是情緒反應
然而單看樓主與他的後續言談,她並沒有再度在這公開討論串持續對樓主行人身攻擊,所以其犯行犯意都會被視為輕微
至於毀謗或加重毀謗,她並無公然散布的意圖,很明顯也不會成立

老實說我也很苦惱該不該對連續私訊我六次的網友提出告訴,告是告爽的,樓主能先衡量自己時間或財力,以免魚雁往返只肥律師 XD,有時候就是一股氣吞不下去而已,就算贏了,要是對方是個學生或經濟不穩沒什麼資產的年輕人,其賠償金額會相當低廉







jeff4216 wrote:
贊成版主提告,倒不是單為了看熱鬧


敢問大大,既不是公然侮辱,又沒有”意圖散布於眾”,拿哪條告人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cash.fire wrote:
本人針對dearmy...(恕刪)

那個人像個國中生一樣,自己在講什麼自己都不一定知道了
整個前後矛盾鬼打牆的文章
樓主就放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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