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放心! 該管警務單位絕對,會讓你覺得所得稅真的沒有白繳....因為會不斷有人來關心您的案情進度,並且[主動積極偵辦]....說白話一點,就是會有業績考勤壓力! 因為這是警政署重點稽核項目...透過這個系統報案的cases會被定期追蹤與檢討,不會有人那麼白目地去粉飾太平! 強烈推薦使用它! 花個10分鐘填寫案情內容,可以換來10幾個警務工作同仁的協助與關切....真是太好用了! 簡直比折凳還好用! (玩笑話請跳過!)
不要姑息養奸,也不必趕盡殺絕...這種報案的程序與流程,並不是為了要讓您出一口怨氣那麼單純而已! 雖然可預期到對方應該不會有太大的[法律懲戒],但是透過這些法務調查流程....也夠他[回味]3~5年以上了! 相信我,沒有一個男人可以受得了,在警局或小房間內被[不斷反覆]質詢筆錄這種[鳥事]....而不留下任何悔恨的! 這就夠讓他達到一定程度的警惕作用了! BTW,展現你男人的氣度與魄力吧! 報完案後,帶女友去遠地度個幾天假是絕對必需的!
James Tsao
第 224 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它朝晚霞遙千里、今朝晨曦耀東籬
我們的想法是絕不息事寧人,
一定要讓他付出實質的代價,
不管是法律上的代價或是實質上的賠償,
一定要讓他不敢再有對女性不尊重的舉動出現,
有老婆小孩的人還做這種事情,
而且老婆還跟他一樣都是同機構資深員工...
另外,我女友的工作性質並不怕丟掉這份工作,
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
不過應該不至於到這種地步..
但是誠如各位建議,
要做好最壞的打算...
可能發生的事情都要做好準備,
我們會先看我女友機構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再決定我們下一步如何做,
如果他們是站在隱匿事實,或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立場做事..
必要時,民代與蘋果我一定會考慮的....
不是要對一個人趕盡殺絕,
也不是要貪錢要賠償...
這些都不是問題..
問題在於他敢做就要敢當...
這是為我未婚妻...為我自己..為受害人的尊嚴討個公道....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再者,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依據刑法234條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件之所以稱之為案件,是以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所組合而成,版主女友所受之遭遇,個人深感同情,但換言之,如將事件公諸於世將影響被害人及其工作機構之影響,請版主三思後行,個人建議:若該機構為妥適處理下,並確保爾後女性同仁於該機構中不受相同問題所苦,則版主應將此事件交由該機構處理,但若該機構僅想掩蓋事件之嚴重性,並枉顧女性同仁之工作安全的話,就把事實真相訴諸於大眾,將犯罪之人繩之以法,以確保後續問題之產生,藉此打擊該工作機構之決策人員,勿妄勿縱。
※須將犯罪嫌疑人所遺留下之證物保存好,如體液及監視畫面等等,以為日後起訴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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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這樣的公司真的不要待了,因為並未在第一時間對員工的安全進行適當的處理。
如果要鬧大的話,也要小心不要讓女朋友受到二次傷害唷!
畢竟被狗仔問東問西還蠻煩的,男方還是想辦法幫忙保護一下女方隱私比較好。
Belleaya 雜七雜八創作小窩
http://belleaya.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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