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的涼風 wrote:
今天...我發現一件...(恕刪)
她的阿罵
是我外公的妹妹
她---她父母---她的阿罵 ----她的阿罵 的父母---你外公---你母親---你
tammychen wrote:
民法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關係圖
(同一個阿祖) -- 阿公 -- 男之媽媽 -- 男
(同一個阿祖) -- 阿罵 -- 女之媽媽 --女
的確是旁系六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