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跟監護權,也不是法官判離婚就一定都是你的,因為並不是召妓就不適合撫養小孩,離婚也一定要給前妻贍養費。
要錢又要小孩,除非妳老公很有錢又不想要養小孩,不然不會如你的意的。
茉莉~* wrote:
我是說要有性交的證據,才能告通姦罪。
為什麼你可以想那麼複雜
我基本上說的.
是台灣刑法歷史上的演進.
也是告訴妳.這個通姦罪跟刑法的其他性犯罪是截然不同的...
這個病不是我想的那麼複雜.
而是實際上刑法的判斷標準.與判斷標準的演變.
當然其中都是有原因的.
比方說性交.不是有說用身體部位(手指也算).或是器物(醫療器材).
妳沒有想過這樣子.醫生是不是躺著也中槍了?
尤其是婦產科醫師?
然後後來實務界就說了.是要非基於正當目的...
把醫生給排除掉...
不過以前在校園也發生了一件事情.
就是高中生惡作劇.
把鉛筆或原子筆豎立在椅子.
然後被害者不查...
於是刺進肛門...
結果那幾個高中生(結夥).就被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
茉莉~* wrote:
就很單純要表達通姦罪要有性交的證據
一直教育我強姦罪的事,引用錯誤。
我是說妳引用的網頁.
那網頁的說明是錯誤的.
並不是針對妳...
畢竟一般沒有特別去讀過刑法的人.
尤其是刑法分則的人.是不太懂得這些東西的.
當然有部份的刑法老師也不會將的這麼深...
話說.妳最近是怎麼了?
怎麼火氣這麼大阿?
戆男 wrote:
我基本上說的.是台灣...(恕刪)
你才奇怪吧
是我主動找你麻煩嗎?
而且我要表達給樓主水水的事,要有性交的證據通姦罪才會成立。
只有line證據沒辦法。
你一直在那邊說和介紹強姦罪已經沒有了。只剩通姦罪,要怎麼樣認定什麼罪。
到底是誰找誰麻煩啦
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想法。
你認知是那樣,我認知是這樣。
你認為你對,就你自己跟樓主水水表達意見。
我有說不行嗎
就算別人的思想是繆論,我也不會去點評他。除非他有問我。可我也不會一直點評他。
我不會當教官還是法官在那邊審判他,告訴他你這一句的言行對不對還是錯誤的,合不合理。觀念好不好。
你看我言論不順眼,就加黑名單啦
而且我有跟樓主水水說,這是一個專業的問題,要請教專業律師比較準確。
你才莫名其妙讓人摸不著頭緒。
一直跟我講強姦罪沒有了只剩通姦罪,強姦強制什麼。我也很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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