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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媽媽的傷痛

ccy4343 wrote:
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打官司時要提出對方有過失的證據,過失少的一方就勝訴。你提的要在雙方沒過失或過失相當情況下才考慮,如果雙方過失不相當就以過失少的一方勝訴。...(恕刪)


您只有自己離婚一次訴訟經驗吧
別網路看看就裝懂了

離婚,監護權等等家事訴訟
有專責的家事事件法處理
民法民事訴訟法也有特別條文
程序和一般民事訴訟不同
還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已立於不敗之地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專家跟親身經歷者的論述都值得參考.....
最終是主事者要面對自己的問題,多一點建議多一點參考。
vu84vu wrote:
專家跟親身經歷者的...(恕刪)


有人打過一次官司就自以為懂也沒關係
怕的是他誤導了別人
最高法院明白宣示繼續性原則
也就是小孩生活環境的繼續性

國際慣例根據海牙公約也是半年以內
耐心等半年一年監護權就變對方的了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離婚,監護權等等家事訴訟
有專責的家事事件法處理
民法民事訴訟法也有特別條文
程序和一般民事訴訟不同
還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已立於不敗之地

最高法院明白宣示繼續性原則
也就是小孩生活環境的繼續性
國際慣例根據海牙公約也是半年以內
真的耐心等半年一年監護權就變對方的了

離婚,監護權如果不是採過失責任主義,那請問採取什麼主義?我跟前妻打監護權官司是有花錢去問過律師的。我們不要辯論了,懷疑而不相信本人講法的去問律師看我說的對不對。又你說:「真的耐心等半年一年監護權就變對方的了」,請詳細看我的發言,兩個月內調解,不行就開庭;你想到哪裡去了?

另外,樓主唯有單方取得監護權才能帶回小孩。前夫不交出來就報案,警察會受理而以略誘罪移送法辦。(警察不可能不受理,不受理就失職了) 。
ccy4343 wrote:
離婚,監護權如果不是採過失責任主義,那請問採取什麼主義?我跟前妻打監護權官司是有花錢去問過律師的。我們不要辯論了,懷疑而不相信本人講法的去問律師看我說的對不對。又你說:「真的耐心等半年一年監護權就變對方的了」,請詳細看我的發言,兩個月內調解,不行就開庭;你想到哪裡去了?...(恕刪)


監護權是採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您也就有過一次經驗問過律師
也許別人有法學證書有參加司法考試
甚至他還取得最高法院判決先例給後人引用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 wrote:
監護權是採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一方有監護權另一方就有探視權。有探視權這方可遞狀爭取監護權,由於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雙方都沒有提出對方有過失之證據時,法官才以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來裁定。反過來講,有過失的一方當然已做出對小孩不利之行為或言論,當然無法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再強調一次,懷疑而不相信本人講法的去問律師看我說的對不對。

qqasdf1414 wrote:
看監護權是誰的阿!...(恕刪)

沒錯要先看監護權是誰的吧
不然就報警或是通報社會局

Gugugu wrote:
如果律師說不對呢?
但是您自以為正確的想法已經誤導人了

我什麼想法在誤導人?請明說。
ccy4343 wrote:
我什麼想法在誤導人?請明說。...(恕刪)


離婚已經學習瑞士的破綻主義了
比如分居兩年可以無過失訴請離婚
監護權更是談過好幾次各種原則
這些原則都不以過失責任為前提

您完全沒有法學基礎
別僅憑一次訴訟經驗就自認為正確
別人也許最高法院三審案就辦過一大票
普通一二審的案件多到沒在數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Gugugu你說:「監護權更是談好幾次各種原則
這些原則都不以過失責任為前提」

請先去問律師。如果我說錯,請把律師正確講法一字不漏地在此公佈,也請公佈律師姓名及其事務所以昭公信。如果你歪曲律師說法會被律師告,原因是散發不實言論;所以去問律師時也要帶錄音筆錄音。


另外,Gugugu你說:「離婚已經學習瑞士的破綻主義了
比如分居兩年可以無過失訴請離婚」

什麼是破綻主義?請先弄懂破綻主義的意思。台灣目前還沒進步到分居兩年可以無過失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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