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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前夫手中帶回六歲小孩

小孩是獨立個體,尊重並不難.
現在很多人心態很有問題阿.

要跳牆了,多注意.
又不是小學生去郊遊,要走一齊走.
帶去國外還好,就怕不是,趕快處理.

vu84vu wrote:
可能是把孩子當成報復另一方的工具,也可能是把孩子當成自己的資產
離婚後,孩子是屬於他們家的,即使協議共同監護,這在台灣並沒有強制性,
贍養費也是一樣,法院判其中一方要付贍養費,但不付的話,法律也沒轍,一切看個人良心。
以上就是婚姻制度的缺陷。(恕刪)


你真得住在台灣嗎? 怎麼你認知的法律跟台灣法律差距這麼大?

麻煩請查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條以及強制執行法.


六藝君子 wrote:
你真得住在台灣嗎? ...(恕刪)



不是贍養費
小朋友的是叫扶養費

我想他說的不付扶養費是指惡意脫產
也沒有收入或是領現
這真的在法律上拿他沒皮條

>協議共同監護,這在台灣並沒有強制性
這也是錯的
更可能會因未到案說明被通緝的
只是因為是小案子
警察不會那麼積極幫你處理的
很無奈但這就是事實
ccy4343 wrote:
1.甲乙夫妻離婚協議小孩共同監護,週一至週五小孩住在甲方處,週六日住在乙方處,週日晚上送回去。可是乙方於週日晚上不依協議送回小孩,甲方報警極可能不被受理。原因是雙方都是監護人,如果單方監護警方會協助。...(恕刪)


這是專業問題
沒有實際法務經驗的可能會誤導別人

不管是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小孩被帶走都是同樣的犯罪行為

但是檢警一般不喜歡介入家務事
最高法院的民國初年判例也還沒廢除
所以去報案兩者都可能不受理或不起訴
共同監護跟單獨監護在這點並沒有差別

而且監護人不會登記在健保卡或身分證
您如何想出醫生要監護人兩個都同意才開刀?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樓上有幾位大大說可能跑出國
這點我有些問題:
出國要護照,小孩有護照的話平日都放在男方手上嗎?
如不是那要怎麼出去。
又或者小孩沒護照,辦護照未成年只要父母一方簽名即可辦嗎?
辦護照有那麼容易啊???
我要幫我孩子光是郵局開個帳戶都要父母雙方簽名蓋章了說...

以上有我漏掉的地方嗎?
---你的心,決定你眼睛所看見的方向---
六藝君子 wrote:
你真得住在台灣嗎? 怎麼你認知的法律跟台灣法律差距這麼大?

麻煩請查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條以及強制執行法.

建議去看看柯俊雄及張美瑤關於贍養費的新聞,
另外搜尋一下就可以找到台灣的實況如何?
當然有些人說到做到,答應給多少就如實給,
但有些人惡意脫產的話,即使有刑法及強制執行法規範,也拿他(她)沒辦法!

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誰?
作者:編輯部 2012-07-06 天下雜誌275期

在西方國家,只要小孩子未成年,監護權一般都判給媽媽,除非母親有吸毒或生活不正常的現象。西方國家能執行這點,是他們認為要由父親賺錢扶養小孩,國外可能要用支票,全部進到你銀行的帳戶,在台灣則是脫產問題嚴重。即便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他如果心不甘、情不願,會用盡各種脫產方法。在生活費的給付方面,就目前實務而言,還有很大努力空間。
小書書 wrote:
不是贍養費
小朋友的是叫扶養費

我想他說的不付扶養費是指惡意脫產
也沒有收入或是領現
這真的在法律上拿他沒皮條

>協議共同監護,這在台灣並沒有強制性
這也是錯的
更可能會因未到案說明被通緝的
只是因為是小案子
警察不會那麼積極幫你處理的
很無奈但這就是事實

感覺你懂很多!
感謝~讓我們長知識了...
vivian4923 wrote:
我當天晚上就立即到警局備案(報小孩失蹤),
隔天也立即找律師辦理〝臨時處分(臨時監護權)〞和〝監護轉移〞,
同時也在找前夫和小孩的下落…....(恕刪)

即然已經找律師了,你的問題應該問你的律師吧
怎麼跑來01問,鄉民的回覆難道會比律師專業???
Gugugu wrote:
不管是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
小孩被帶走都是同樣的犯罪行為

但是檢警一般不喜歡介入家務事
最高法院的民國初年判例也還沒廢除
所以去報案兩者都可能不受理或不起訴
共同監護跟單獨監護在這點並沒有差別

Gugugu你說這是專業問題……,可是我懂才提供意見;我上過法院跟前妻打官司爭取小孩監護權。Gugugu你說:「檢警一般不喜歡介入家務事」你弄錯了,樓主已提到警察不受理的原因是其前夫帶走小孩並沒有違法,原因是共同監護有爭議而不是家務事。又你說共同監護下小孩被帶走都是同樣的犯罪行為,那這樣警察為什麼向樓主說其前夫沒有違法呢?前夫若是違法因有業績警察早就受理報案了。

不管民國初年判例有沒有廢除,我也不知道這判例內容是什麼。除非雙方都向法官表示要共同監護,因共同監護有爭議,現在夫妻離婚時法院一般不會裁定小孩子共同監護而是單方監護,這是事實;法官有權限裁定共同監護但可以不行使就是要避開爭議。單方監護後,另一方可行使探視權,這跟共同監護沒有兩樣也可以避開爭議。行使探視權一方日後可遞狀爭取監護權。

另外,樓主前夫因共同監護也是監護人有權利帶走小孩,樓主已取得臨時監護權想帶回小孩也有爭議;難怪警察不管,因前夫沒有違法。

賽乃姆 wrote:
即然已經找律師了,你的問題應該問你的律師吧
怎麼跑來01問,鄉民的回覆難道會比律師專業???

01這裡是大家心得交流的地方。有些人有法律問題來這裡發問可能是要省下律師費,看01這裡有沒有懂的人提供意見。我跟前妻打過小孩監護權官司,因有經驗才回答樓主的問題。上法院打官司有些案子可以自己來,不必委任律師把錢省下來。即使委任律師,蒐集證據還是要自己來,那乾脆自己打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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