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廠十八 wrote:
5年的婚姻生活中,她始終把照顧小孩當作不工作的藉口,所有家計都由我一個人工作來承擔,離婚前我跟她都有借貸,但卻都是我的薪水來負擔還債!簽字離婚時雙方也同意兩人總負債每個月各拿出一半金額來繳交,小朋友的監護權各自有一個,大女兒歸我,小女兒歸她!但是我一個男人要在外面工作帶著小女孩也真的不方便,加上前妻也不願讓我把小孩帶走,所以即便大女兒監護人是我,實際上還是跟她住在一起!離婚後,負債方面,她從沒履行承諾,把她每個月應該負擔的金額付出來,所以就變成各繳各的。大女兒的生活費,我則是每個月匯過去給她,但是!我能匯過去的金額真的有限,金額真的不多,有時候收入不好時,只能匯一千給她!
五年的婚姻生活之後離婚..那時有兩個小孩.大概都在四歲以下..
如果要請保姆的話,只帶半天.至少每個月三萬二以上的保姆費就去掉了...
結果你說你老婆是"把照顧小孩當作不工作的藉口"???難道不會太超過嗎??
他一個女人帶著兩個奶娃兒,怎麼找工作呢?外頭那堆慣老闆不會對他酸言酸語嗎?
你自己現在會講."在外面工作帶著小女孩也真的不方便"!那你有體諒過你前妻嗎???
離婚後各繳各的負債有什麼問題嗎??
你前妻一定要把錢給你讓你發落才叫履行承諾??
你大女兒監護人是你,你還是把你大女兒給你前妻顧,一個月你只給幾張小朋友當生活費??
安親保姆是以鐘點計的.你有付錢嗎??
都沒有的話你老婆主張你大女兒監護權不正是理所當然嗎???
反正你也根本沒什麼心思跟她談監護權的事!那不正好嗎???
講那麼多幹嘛..你女兒的撫養費.橫豎是你該付的.法院也會橫量你的經濟能力做判決.
都已然到對薄公堂了.就不用講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