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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朋友用身體和我交換

多崎作 wrote:
請教一下各位前輩大...(恕刪)



1. 史帝諾斯? 她是不是吃了藥以後跟你做愛?

2. 一個月一次? 那你其他時間怎麼辦?

3. 你會期待每個月這天的到來嗎? 你有愛上人家了嗎?

4. 她對你應該是有感情的。只是你可能不是她的唯一。
要嘛你是個天橋下說書的

要嘛就是你被當工具人了!
原來她除了睡眠障礙 還有性飢渴問題....

所以樓主好人做到底 送佛送上西天~~
很多人缺乏社會經驗,認為幫忙拿藥沒什麼。

首先,很多安眠藥或精神用藥都具成癮性,衛生署會列為「管制藥品」
因為具有成癮性,必須在醫師指示下用藥,且醫師必須將管制藥品的流向做清冊
並回報各地衛生局。

另外,管制藥品分四級,剛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四級相同,
其實,毒品就是指未在合法控管下使用管制藥品,一般診所的管理藥品大多為第四級或第三級。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8 條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1)販賣:通常是指警察伯伯有抓到買賣「對價」關係證據。
(2)意圖販賣而持有:通常是指警察伯伯沒抓到買賣「對價」關係,但在身上扣到毒品。
(3)轉讓:通常是指警察伯伯沒抓到買賣「對價」關係,沒在身上扣到毒品,但別人施用毒品被抓時說是「某某」交給他的。

因樓主本身沒有精神疾病的證明,很難辯稱是要自己施用。

ps:「對價」不一定要以金錢為必要。



沒錯!
護理人員不能看類似精神科
因為被發現以後不能當護士
不用錢最貴~不過我可以代勞,但一個月要15次
自己當老闆不怕以後找不到工作
過去妳陪我窮,現在我陪妳老
我一定來錯地方了
第三頁了還沒人跳出來要圖
我是傻瓜狐狸...對偷懶這件事特別的勤奮 https://www.fox-saying.com
藥我跟你買、叫她以後找我拿藥。

其他的規矩照舊、只是對象換人。

樓主OK嗎?

傻瓜狐狸 wrote:
我一定來錯地方了第...(恕刪)


但是瑞凡...

哪次要了圖有給過?

當說書的聽聽就好
那可以介紹給我嗎?我不怕,但要先看人

dougles1974 wrote:
很多人缺乏社會經驗...(恕刪)

如果是史蒂諾斯的話
好像是第四級管制藥品

認真說來,很多診所醫院都會開

入手難度很低
但是確實病例資料跟管制藥品名冊都會留存
台灣一年一億六千萬顆

不過睡眠障礙還是要走正規治療比較好

The Destinies mend rifts in time as Man etches fate a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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