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ck0211 wrote:
但是對通姦被害人的加害人配偶來說,男性比女性佔便宜...
重點應該將對配偶徹告的問題解決,變成「徹告效力涉及相姦人」,要告全告,要撤全徹。
如此一來就能解決男女被害者對加害人單獨徹告的差異。
(恕刪)
這是行不通的。
告訴乃論就是被害人有權力對加害人提告,就算加害人是多個人,你也有權力選擇是要告一個人、兩個人還是全部都告。
如果通姦罪限制只能選擇全告或全撤,那其他像傷害罪等等的,如果也同樣這樣做,反而剝奪了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女性被害人不願意告自己的老公,不管是什麼原因,都是她的選擇,任何人都沒有理由限制她要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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