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1598 wrote:老公嫖妓算外遇嗎?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法律並未規範。配偶花錢嫖妓,還是構成通姦罪。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若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我客戶說遇到好的,還會介紹給朋友!這年頭,不怕花錢。只怕花錢找罪受。只要感覺對了,幾千塊ok的啦~~~上次聽客戶說,他口爆一個小他20歲的美女那個美女還有迷死人的療癒系笑容你老婆上次給你迷死人的笑容是何時?
david1598 wrote:"老公嫖妓算外遇嗎?"我直覺式回答:不算外遇啦。我同事心灰意冷想離婚,可是證據有限。 我想你同事要問的不是"外遇",而是離婚構成要件才是!答案是會成立的,但是要有行為證明才行。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也不阻礙構成通姦罪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如果配偶沒花錢但是仍與其他女人,兩廂情願的上了床,這樣也是成立通姦罪。
jly wrote:如果老婆都不肯給 ,那這應該算是正常的休閒活動 ,不要把病帶回家就好了 !,...(恕刪) 如果腦公沒腦滿腸肥,也盡心當好爸爸也盡心賺錢養家老婆也該給,不管喜不喜歡願不願意,為了一個家,為了男人天性,演戲也好就是適當的配合如果不給,也不尊重那出去吃剛好而已吃完男人也乖乖回家,繼續正常生活,這樣有什麼不對----看到新聞上男人外遇怎樣,小三怎樣,我完全不想評論大家又知道這位男人的家庭是什麼狀況?女人沒一定對現在的女人更是沒一定對,因為現在的男人好多了,什麼都要會做
如果愛上某位女優 只買她的作品 天天意淫手淫 連老婆都不屑碰 甚至批評老婆不如人這種才算外遇吧?如果只是一時忍不住 就叫了妓女來一砲 之後就謝謝不聯絡 也沒有朝思慕想回到家還是樣愛家愛老婆愛小孩那這種算是巧遇吧 ?樓主的情況要稱外遇 不太合適 但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有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