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Cola wrote:
...未婚30歲年紀
...我是不知情的第三者
...跟我交往一個月,就跟前女友分手了
...他跟前女友曾共同買房子,女方有拿錢一起買房
...現在分手了,前女友要他還錢,他答應開始分期還錢中
...他沒跟我說這事...這事變成我心裡的疙瘩,也不敢當面問清楚(難道要我出手救他嗎??)
...分手是前女友主動提出的
...他們共買房但沒同居,房子是前女友住但她分手後已搬出
...他選擇分期還前女友的錢,不是拿房子跟銀行增貸一次還清,應該是金額不大...
樓主由您所說,因為似曾相似,以下為個人想法提供參考。
29歲那年,我亦是和當時女友共同買房(因女友婚後不與婆家同住)。
因父母說過支援我的額度是200萬以內,我清楚他們最希望,是買一樓以後我可自己做生意。
但我喜歡靠自己努力,一步步由小房轉大房,不希望長輩介入太多,畢竟若父母幫助,他們的意見我要尊重。
在女友知情,並要資助一部份之下,我規劃計算可行,而下了訂金買房。
因女友其後也會幫助出資,且撒嬌裝可憐說以後若離婚,她什麼都沒有,沒有什麼保障,我遂將房屋用女友姓名登記令其安心,而買房後女友要資助的,確實也在辦房貸那天有提供給我,所以我將所購買的房屋,當做是我們共同購買(雖然所有房貸依然是自己負責負擔)。
我想,樓主您男友與前女友,應該也是類似以上情況,可能也是妳男友自己在負責房貸。
我認為,應該是登記男友自己,也不是登記為兩人共有,因前女友也只有在買屋時幫出一筆錢,對房屋並無法施力,所以,前女友才會以歸還資金來要求。
否則若是登記前女友或共同持有,應該前女友不會搬出,只會佔著不放,甚至會把門鎖死讓男友無法入屋擺爛。
這也是為何,婚前絕對不要有任何金錢利益糾葛,由其是金額龐大的房屋,收入交管這種事。亦同,您與男友不要有金錢糾葛,金錢往來公事公辦好些。
男女單純請請客送送禮無妨,但經營彼此感情融合才是重要,失衡的權責,通常只會讓受寵者,養成越來越恃無忌憚,越來越不在乎對方。
至於,男友為何不貸款一次還清,我猜想是因為前女友給的金額不大,想以薪水收入幾個月攤平還掉吧,當然那是必須要前女友同意之下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