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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但另一方不肯去戶政事務所登記


kenhugh wrote:
好像只要分居滿三年的...(恕刪)


台灣法律沒有分居滿多久就可以離婚,只是會比較有勝算能夠離婚,但是也是要走法院的。
ssschkuo wrote:
上策: 不要離。女生...(恕刪)

Kelly_* wrote:
台灣法律沒有分居滿多久就可以離婚,只是會比較有勝算能夠離婚,但是也是要走法院的。



正解~
(兩個人就簽下了離婚協議書(由女方準備的)。)
如果協議書記載確實有效
形式完備
只要拿協議書向法院聲請確認之訴
再持確定判決書到戶政登記即完成
離婚程序

我覺得找律師才離得成吧
因為男生明顯就是享齊人之福
律師對女方也比較有保障~
ch570117 wrote:
(兩個人就簽下了離婚...(恕刪)

簽署完成的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判決離婚的法律效力喔!

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kenhugh wrote:
只要分居滿三年的事實 也可以訴請離婚的


+1
沉睡小五郎 wrote:
簽署完成的離婚協議書...(恕刪)

一個是形成之訴
一個是確認之訴
一個是判決離婚
一個是協議離婚
不一樣的啦!
簽好的離婚協議書怎麼會無效?
除非簽的內容完全錯誤!
都搞不懂為什麼總是離不離婚會搞那麼複雜,要離婚的人就先般離開找個有地下停車場之電梯管理公寓住,要幹嘛也挺安全,,至於對方不簽不登記沒什麼差別吧
你不管你朋友啦~
因為她本身就不理智,活該啦
當初就應該先抓姦了,但不敢去面對,所以錯失了很多自救的機會
抓姦又不代表要離婚,但這是很有用籌碼
不離婚的情況下,至少可以簽忠誠條約,讓他斷乾淨,否則在他法律上要付出更重的代價
之前有個新聞,老公被抓姦,簽忠誠條約,跟小三打一通電話就給老婆50萬,二通就100萬,這就是抓姦後的籌碼,這招還蠻不錯
當然還可以有更多的花樣,來阻止老公再犯
重點是要抓到姦~~

我猜她現在也只是在跟妳單純的訴苦而已
不理智的女人,總是會有背叛的男人相隨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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