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56011 wrote:
且應由第三方(醫院)保密,不可讓雙方知道互相的資料甚至碰面
這個資訊可能不太正確。
至少在美國不是這樣。
醫院不負起這個責任,美國國家法律也不負起這個責任。
這是夫妻與代理孕母之間的協定,但是這是一個美國法律不保護的協定。
所以不孕夫妻可以選擇代理孕母,如果雙方達成共識,不孕夫妻甚至可以親身照顧代理孕母。
但是別忘了,小孩的最終所有權,仍然是在代理孕母身上。
美國法律不會保護不孕夫妻,也不會認同任何簽訂的條約。
換句話說,無論先前兩方簽下任何條約,
如果代理孕母在懷孕期間抽大麻喝酒用毒品,不孕夫妻無法控告代理孕母瀆職

如果代理孕母在產後選擇將孩子留下來自己養,不孕夫妻完全沒有爭取撫養的權力。
所以想要赴美使用代理孕母的人,要先審慎思考這個問題。
因為對於不孕夫妻而言,這會是非常厲害的二度傷害。
心靜如淨 wrote:
不孕夫妻二十對
代理只有五人時
怎麼去分配這五人?
你對於代理孕母制度似乎有所誤會。
代理孕母不是強制性的。
代理孕母有絕對的自主權,她可以選擇只做一次,或是很多次,並沒有強制性。
更沒有分配制。
這是由不孕父母與代理孕母兩方面自己去溝通與協調。
所以就算出現20對不孕夫妻與5個代理孕母,那也不會強制性的出現每個代理孕母需要懷胎四次以上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