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玩了莓 wrote:
妳妹都嫁出去了槓麻還要爭取,嫁出去的人不就潑出去的水,話雖然如此,但我媽已嗆明我妹也有份^++^
人差不多的時候,該立的遺囑還是得提早立,不然為了分財產吵到往後互不相認的局面太多了
就算沒遺囑
你妹那一份你也拿不走,法律會保障她
潑出去的水是你在說,法律不吃這一套,都是孩子,男女平等,別活在古代

-->這個要看你妹妹願不願意出吧,不願意,你也拿她沒辦法
(2)之前追繳土地稅或著爸爸在外有欠稅的部份要平分,不得有異
-->繼承,記得只有全部繼承、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不能只有繼承好處,而沒有繼承壞處。 所以有欠稅的話,你妹妹也要一併繼承,最多把她繼承的部分拿去付稅金,不夠的不繼承。 如果你之前已經幫忙繳了,那很難要。
另外遺產繼承有應留份及特留份,建議你可以google一下,如果沒有遺囑的話,每人是1/3,如果有,且只給你及你媽,那你妹可以拿走1/6,剩下你跟你媽分
google查到的
版主所問"遺產特留分",乃各繼承人中對被繼承人除有法律所定應繼承之應繼份(如下)外,如被繼承人生前已訂明不讓特定或全部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如:要給二奶等是),然法律為保護有繼承權之人,應繼承之權利不被全部剝奪殆盡,故設立特留分(如下),繼承人起碼有最僅存應繼承之權利在(此權利不得被推翻)。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3)之前我給爸爸的生活費也要一人一半.我們家阿公阿嬤的墓也要每年去掃.(之前她都沒去)
--> 這個也很難要求吧~
(4)既然妳堅持妳是跟我們家的姓,所以妳一定什麼都要分的話而且強調男女平等.那歷代祖先的牌位妳也拿到妳們家去一起跟男方家的祖先祭拜.
--->這個是過份了點,跟傳統不一樣
Miracles are things we make for ourselves. Here, and now
VICINIPPP wrote:
各位大大好,小弟目前...(恕刪)
這位兄台,既然你和你妹也撕破瞼了,無手足情份了!
那教你大決招!
父死亡百日內,是可承不動產(手續簡便,毋需啥律師證明)
帶著老木,去辦理承即可(也可轉移你名下)
至於,日後,你妹若打官司!那是民法了,這類訴訟,非得五年六載了,有得耗了!先下手為強再說了!
以上言論,酒後酒言!善良鬼島人氏是不屑作的!呵!
(4)既然妳堅持妳是跟我們家的姓,所以妳一定什麼都要分的話而且強調男女平等.那歷代祖先的牌位妳也拿到妳們家去一起跟男方家的祖先祭拜.
PS:一般傅統福佬家族,這有忌諱的,嫁出去的女兒,是不可祭拜娘家頭彩的(比如埽墓)(有此一說是,會把娘家祖先福蔭皆帶去夫家了)(娘家會家道中落)。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