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終不明白為什麼傷害致死罪這麼輕,活活把一個人折磨死,會比一刀殺人還仁慈,還值得原諒?一些駭人聽聞的案件,最後卻往往以加害者沒有殺人意圖而輕判,這些人沒有意圖要人命,但他們的做為就是足以致人於死,而且更冷血,以折磨人為樂,法官不能輕忽這點,或是法有問題?
銑床工阿誠 wrote:把王小弟這些傷痛是由法官的小孩承擔,看你的心痛不痛.(恕刪) 試著把這句話換成把王小弟這些傷痛是由各位的小孩承擔, 看各位的心痛不痛 ...可想過各位會讓自己小孩遭受這種虐待?還虐待折磨到死我實在無法想像凶手凶殘是一回事在虐待的過程此時刻關心小孩的大人們去到哪裡了?與其後來訐譙法官怎麼判家人怎麼哭怎不預先阻止悲劇發生?
心靜如淨 wrote:在虐待的過程此時刻關心小孩的大人們去到哪裡了?與其後來訐譙法官怎麼判家人怎麼哭怎不預先阻止悲劇發生?...(恕刪) 這是二回事吧?假設,我是說假設,男童家人確實對他疏於照顧,這會讓加害者變得比較不可惡嗎?會交給那個人,也沒想到他會這樣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