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鬧的 wrote:
老實說要舉證還蠻簡單的
聽說是我和那位同事聊天的時候在聊天的時候偷錄音
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他要你死
你也不必讓他活
大大希望大家認真討論,但是您首篇的文章內容,
簡簡單單地把問題寫在標題上,然後大喇喇地說「如題」,
似乎自己也不是很重視自己的問題,一句話帶過然後接如題,
卻要大家認真以對您的問題?是否是要自己先尊重自己的問題,在要大家認真以對呢?
就問題而已,我也認真回覆,以免口舌之爭,
性騷擾的界定不是以「當事者」認為生理、心裡不舒服而定,
換言之,我對A同事開黃腔,但是B同事認為這是性騷擾,說真的很有趣!
就像在路上看到人爭吵,雙方三字經、五字經交替使用,
在旁觀看的路人,因為都有聽到,所以路人都可以用「公然侮辱罪」向兩人提告?
如果是這樣子,真的是太好賺了,以上純屬小弟的小小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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