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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女員工打扮而被罰.......性騷擾不該依個人感覺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對於樓主所提出性騷擾觀念表示認同+1
但該公司規定女性穿著"短裙" 有待討論
------------------------
在台灣這個寶島
要平等 就真的要兩性平等
現在蠻多台灣女生都會利用法律保護女性的觀點
藉此來無限上綱女權
搞到台灣女生快變成跟對岸一樣有"女性沙文主義"<<WIKI有解釋
過於強勢不講理 公主女王因此誕生

兩性是互相尊重彼此
而不是利用法律來當作弱者的靠山

該服義務是就說自己是小女生 你是男生 你應該做的
有利益時 就強調兩性平權
這算哪們子平等勒

台灣的女生真的很幸福了
有一堆女性立委議員來為女性爭取福利
可是請女生相對的也該尊重男性
看看韓國和日本的女生 台灣女生是幸福的

之前那個加油站副站長事件
讓我覺得這樣對男性同胞非常不公平不對等
造成他名譽受損
加上某些女記者又以有罪推定來未審先判該副站長
女權 不該假汝之名來無限上綱而間接造成男權低落
photoranger wrote:
搞清楚案例再來開主題...(恕刪)


只能夠跟你說 有一些公司 對於門口總機小姐很要求!講白一點 如果身材不夠好 無法把公司制服穿的很合身者 就已經先排除掉! 但並不會因為通過身材要求就表示錄取了! 因為還包括電話禮儀跟臨場反應機智都列入考慮!


但面試官絕對不會告訴求職者 因為身材不夠好 所以不錄用! 誰規定一定要告知 不錄用理由勒
公司門面都是經過特別挑選 早就是業界公開的祕密!但因為無法舉證 勞基法也愛莫能助


公司是有制服的! 不穿制服 那像話嗎? 但法律沒有規定 制服一定要長什麼樣子 更沒規定 

女性制服不能是裙子  如果是用未穿著制服理由會 比較有站的住腳空間!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性騷擾應該要清楚的註明行為
比如觸碰到胸﹐臀﹐腿﹐可算性騷擾﹐除非因工作而不可避免
至於手臂等其它部位被碰到也不該屬於性騷擾
女性...(恕刪)


大大講的話,完全是站在個人沙文主義的角度講的...什麼叫手臂等其他部位被碰到也不該屬於性騷擾,別人的身體,任何部位只要不是出於自願,他人都不該隨意觸碰吧,這是人跟人基本的尊重...
還有言語構不構成性騷擾和歧視,本來就是聽的人的感覺啊,難道大大的長輩沒告誡過"飯可以亂吃,話不可亂講嗎??"
而且什麼叫做去看看日本和韓國的女人的地位如何??那麼想男尊女卑,那大大搬去日本或韓國好了~
講話客觀點好嗎??憑什麼這麼瞧不起女人,難道大大的母親不是女人嗎??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以官方來說,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是建構在性別岐視上面,而非出自於男女平等。
以一般民眾來說,卻對於平等有很多自我解讀,卻眾說紛紜的標準,

前者因後者而成立,後者相當程度地影響了前者的真正目的,
以致於,老頭實在搞不懂這個法倒底精神何在。

個人感受。

三貓之僕 wrote:
永藍是哥哥,貢九是弟弟
發生危險時,永藍叫貢九逃




三貓大你害我飲料全噴到LCD上面了.........



su400 wrote:
以官方來說,台灣的性...(恕刪)


以官方來說,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是建構在性別岐視上面,而非出自於男女平等

這位大哥說中了
過去是以性別歧視為前提.在兩性不平等的一個氛圍之下.訂定保護女性的相關法規.不應該用男女平等的眼光來看待這一切.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或許將來是會有所調整的
開朗小公主 wrote:
大大講的話,完全是站在個人沙文主義的角度講的...什麼叫手臂等其他部位被碰到也不該屬於性騷擾,別人的身體,任何部位只要不是出於自願,他人都不該隨意觸碰吧,這是人跟人基本的尊重...
...(恕刪)

那我可以告住我隔壁的阿婆性騷擾我嗎?..幾乎每天都會拉我的手臂要我幫她搬東西..
我也不是自願要讓她拉..要我幫忙用講的阿..這告的成嗎?
以前我就在想..男人看女人只要女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女人看男人難道我們男人天生犯賤一定爽?
要是比照辦理..看來我去坐個捷運應該可以告不少人
傍晚上個01,看到這篇奇文,打散了一整天的好心情。
看到問題百出的內容似乎曾經相似,一看樓主的ID,答案立即揭曉。

本篇的樓主,Wingman: Revisited 就是已於8月17日被處罰關閉帳號的The Wingman
隔了幾天,換個帳號就重出江湖了。

之前合理化歧視同性戀和鼓勵戀童行為,現在又要來合理化性騷擾了。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穿清涼短裙而遭罰


先回到這個案件本身,依據相關新聞的報導,該公司成立三十餘年,聘僱員工達一百四十多人,
但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本案公司既無設立申訴管道又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項違法事由依據同法第22條併罰20萬元。

並非是因為要求女性穿清涼短裙而遭罰
新聞內容原由都沒看清楚就來發表高論了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我覺得一條法律的界限﹐不該靠個人感覺
簡單來說﹐性騷擾就是「你讓我不舒服就是犯法」﹐或「你不尊重我就是犯法」﹐不覺得這樣太誇張了嗎


來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上述的內容,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包含言詞、動作、展示、散佈、暗示...。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人格尊嚴、感受敵意或冒犯、人身自由...。
客觀之損害:勞務契約上的交換條件、性要求性交換、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並非如樓主說的只有靠個人感覺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性騷擾應該要清楚的註明行為
比如觸碰到胸﹐臀﹐腿﹐可算性騷擾﹐除非因工作而不可避免
至於手臂等其它部位被碰到也不該屬於性騷擾
此外還有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可以討論﹐但是不要用「感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樣的註明不知道清不清楚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並非是專屬女性的法律
無論你是男性、女性或第三性,都受法律保障。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言語上除非是觸犯譭謗之類的﹐不然不該扼殺言論自由


如果用言論自由去污名化他人、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挑戰既有之法律(而且還挑福利法或保護法)
這樣的言論自由又是否可受尊重?


ghoti wrote:
大部份公司應該都是禁止穿太清涼的吧

是那種行業反而要求要穿清涼的啊?

...(恕刪)

海島渡假村的從業人員
游泳池救生員
三溫暖
wuzenjar wrote:
傍晚上個01,看到這篇奇文,打散了一整天的的好心情。
看到問題百出的內容似乎曾經相似,一看樓主的ID,答案立即揭曉。

本篇的樓主,Wingman: Revisited 就是已於8月17日被處罰關閉帳號的The Wingman。
隔了幾天,換個帳號就重出江湖了。

之前合理化歧視同性戀和鼓勵戀童行為,現在又要來合理化性騷擾了。



先回到這個案件本身,依據相關新聞的報導,該公司成立三十餘年,聘僱員工達一百四十多人,
但未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本案公司既無設立申訴管道又無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2項違法事由依據同法第22條併罰20萬元。

新聞內容原由都沒看清楚就來發表高論了



來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據上述的內容,性騷擾的構成要件有三,行為:包含言詞、動作、展示、散佈、暗示。
被害人之主觀感受:人格尊嚴、感受敵意或冒犯、人身自由。
客觀之損害:勞務契約上的交換條件、性要求性交換、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那裡如樓主說的只有個人感覺...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樣的註明不知道清不清楚

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並非是專屬女性的法律
無論你是男性、女性或第三性,都受法律保障。



如果用言論自由去污名化他人、將侵害行為合理化、挑戰既有之法律(而且還挑福利法或保護法)
這樣的言論自由又是否可受尊重?



閱。
終於拿出法條了,我還想說這篇都沒人理喔!

且樓主有這樣被關閉帳號的前科,我想就輸一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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