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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勞基法的人幫幫忙

告訴你特休沒折現你將薪水條全部留下來,等你要離職時去勞工局告你老闆
看他會不會被罰款,勞工局會出面替你要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http://www.bli.gov.tw/sub.aspx?a=8MM3Cr%2B6%2BOM%3D
這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的版本
重點是在那個"應"字
如果雇主不給予特休假,其實也沒違反勞基法
可憐的小老百性個人淺見...
atinhome wrote: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恕刪)

"應"在法律解釋就是"要"
沒給特別假有違法之嫌,並非沒事
依以我前述引用施行細則23條
以「年度終結」特休未休可換現來看
勞基法特休計算應是以年度計
所以用「今年四月到明年四月」為一個round來計算特休
恐怕會有問題

chen_2116 wrote:

引言 2011-07-28 16:12 by atinhome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對這個字面解釋不是這麼清楚
只是有聽過蠻多雇主都是用這個"應"字來凹員工
當初修法怎麼不是用"要"而是要用"應"
這擺明了是要給雇主玩文字遊戲吧...

atinhome wrote:
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恕刪)


應為這是法律用語
【應】 法規條文中每有用「應」如何?如何者。所謂應 如何?如何?多係強行規定,不容依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
【得】Should:法律條文中甚多用「得」如何者,乃係任意的規定,視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含有「得不」之意。

簡單的說
【應】就是一定要,不可以不要。
【得】就是建議要, 但是可以讓你選擇要或不要。

kent1126 wrote:
應為這是法律用語
【...(恕刪)


恩...大大您真內行
小弟又學到一課了

kent1126 wrote:
應為這是法律用語【應...(恕刪)


如果用英文解釋的話,「應」應該比較像should或have to吧
「得」應該是can...
例如「得」請求解約,就是你可以解約也可以不解約

挖哩,為什麼要在這說文解字呢

清清草原 wrote:
在這間公司是99年4...(恕刪)

請假照請...
當天招回 ...

這 ...

有請跟沒請一樣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乳牛在飛 wrote:
這才是正確的,但多數...(恕刪)

"假設是去年11月1日到職,去年11月1日到今年10月31日滿一年,

則今年11月1日到明年10月31日,就有七天特休.

在今年12月把七天特休休完了,

那要等到明年11月1日,才會再有7天特休"


你說的對,
但公司為了方便管理,所以都是採,如今年4月滿1年,5~12月就用7天*(8/12)的方式
明年初就會變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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