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http://www.bli.gov.tw/sub.aspx?a=8MM3Cr%2B6%2BOM%3D這是(民國98年4月22日修正)的版本重點是在那個"應"字如果雇主不給予特休假,其實也沒違反勞基法可憐的小老百性個人淺見...
chen_2116 wrote:引言 2011-07-28 16:12 by atinhome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對這個字面解釋不是這麼清楚只是有聽過蠻多雇主都是用這個"應"字來凹員工當初修法怎麼不是用"要"而是要用"應"這擺明了是要給雇主玩文字遊戲吧...
atinhome wrote:畢竟小弟不是學法律的...(恕刪) 應為這是法律用語【應】 法規條文中每有用「應」如何?如何者。所謂應 如何?如何?多係強行規定,不容依當事人之意思,以排斥其適用之意。【得】Should:法律條文中甚多用「得」如何者,乃係任意的規定,視為如何之行為,亦得不如何之行為之謂。是「得」同時亦含有「得不」之意。簡單的說【應】就是一定要,不可以不要。【得】就是建議要, 但是可以讓你選擇要或不要。
kent1126 wrote:應為這是法律用語【應...(恕刪) 如果用英文解釋的話,「應」應該比較像should或have to吧「得」應該是can...例如「得」請求解約,就是你可以解約也可以不解約挖哩,為什麼要在這說文解字呢
乳牛在飛 wrote:這才是正確的,但多數...(恕刪) "假設是去年11月1日到職,去年11月1日到今年10月31日滿一年,則今年11月1日到明年10月31日,就有七天特休.在今年12月把七天特休休完了,那要等到明年11月1日,才會再有7天特休"你說的對,但公司為了方便管理,所以都是採,如今年4月滿1年,5~12月就用7天*(8/12)的方式明年初就會變成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