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就法律的用語而言,它是具有某些精確和特別意義的解釋(縱然和一般人的用語是一樣的,但理解上卻非常不一樣)
小朋友的題目最好出"某某行為很不好,大家不要做"而儘量避免過度使用法律概念(因為很多時候包括老師自己的觀念可能都是錯的)
想要叫小朋友填的答案
第3題是2
第5題是3(但是假設有一個行為構成妨害性自主之行為卻不用負侵權行為責任,殊難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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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些題目而看,似乎”犯法”的意思是會”成立犯罪”,或是民事上被害人會取得一定的請求權,那麼這組題目問題非常大……
因為刑法的判斷上”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三者皆具備才會成立犯罪(有些情況還要具備不法與罪責以外的犯罪成立要件),若具備前兩者雖不成立犯罪,但仍屬”不法行為”(雖然可能會有網友認為這種分類很神經病,但是這樣的分類標準在法律上是有重要區別實益的,而不是真得閒著沒事幹)
今天這個死小孩雖然摸了小蘿莉的胸部,但是”神才知道的事實”也告訴我們,這死小孩的行為其主觀上只是單純表示”喜歡”而不是為了滿足性慾
也因此不可能構成224的強制猥褻罪或225的乘機猥褻罪
另一方面,除了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啥以外(至少要是主觀上滿足性慾的行為)
同時,被害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被壓制到何種程度,則會是構成224或225的重要分野
假設小蘿莉已經成年
一般情況下,小蘿莉不願意卻還強要這是224的問題
若是小蘿莉生病病傻了,或是小蘿莉有嚴重精神疾病而根本不知道死小孩”強要”的是蝦咪東東,縱然表面上看起來是小蘿莉”自願給的”,法律評價上是一個”無效的同意”,此時就屬於225而不是224的問題
另一方面225和19講的精神狀態又有些不一樣
19講的是你有沒有辦法扛責任的問題(刑事責任能力問題)
225講的是你有沒有辦法做出”有效的同意”(例如小蘿莉傻傻的,根本不知道啥是”性交”啥是”猥褻”,但小蘿莉都只會傻傻的說”好阿””可以阿”之類的情況)
假設小蘿莉未成年
此時不去管小蘿莉同不同意或知不知道她到底在幹啥,一律送死小孩227
(學界和實務對此問題有爭議,但基本上是這樣)
如本案所示,嚴格而論死小孩並非猥褻行為,但小蘿莉很不高興.很不舒服...
這是”性騷擾行為”而非”猥褻行為”,這涉及的是性騷擾防治法25的問題,而非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要處理的問題
惟死小孩根本未成年(未滿14歲),所以根本欠缺責任能力,因此縱然死小孩”行為不法”,也無法成立”犯罪”(欠缺有責性)
而就民事侵權責任而言,依18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因此若該當184的侵權行為,是可以對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
但是死小孩通常都是窮小孩,上法院”不撈點好處”怎麼行?
這時就用187把死小孩的”好野父母”拖進來,叫”好野父母”來賠錢..
至於”好野父母”賠完錢,將來要不要回過頭叫”死小孩”還錢,那就是死小孩他們的家務事了…
無敵娘娘槍 wrote:
惟死小孩根本未成年(未滿14歲),所以根本欠缺責任能力,因此縱然死小孩”行為不法”,也無法成立”犯罪”(欠缺有責性)
而就民事侵權責任而言,依18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是具有責任能力的,因此若該當184的侵權行為,是可以對其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
但是死小孩通常都是窮小孩,上法院”不撈點好處”怎麼行?
這時就用187把死小孩的”好野父母”拖進來,叫”好野父母”來賠錢..
至於”好野父母”賠完錢,將來要不要回過頭叫”死小孩”還錢,那就是死小孩他們的家務事了…
...(恕刪)
如果...男主角的長輩跟學校很熟.學校對於事件會呈報教育局及警方嗎?還是也可私下和解?
如再加上...女主角是弱勢家庭.如~只有年邁病塌在床的奶奶.根本不知道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無助的女主角打113是否可得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協助嗎?
k.k2001 wrote:
男主角的長輩跟學校很熟.學校對於事件會呈報教育局及警方嗎?還是也可私下和解?
看起來好像可大可小,但出問題就大條了...就算熟,也要看情況,通常不通報不是因為和你熟,而是避免被上級主管機關"盯住"
如果往上向教育局報,可能有機會"搓",但進了警局,若是公訴罪,就是要辦,之後再交給檢方,看檢方要不要起訴,若起訴後繫屬法院則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適用(12歲以上未滿18歲)
和解是原則上是民事的問題,但和解成功縱然被定罪,也會判得比較輕;除非使用"技術性"方式,可能導致刑事方面因為罪證不足而無罪
至於"刑事和解",嚴格意義上我國應該沒有這種東西..
只能說透過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的方式來達到"想要的結果",但真正最好的玩法可能會"嚇死當事人"(先送你進法院再撤回,當事人一定會質問對方說不是說不告嗎?怎麼又告了!)....
同時一定要確保一件事,你要確定小蘿莉"拔拔"和"媽咪"都撤回了,否則.....人心是很兇險滴...
至於公訴罪,你就別想"刑事上和解"了,那是有罪或無罪,如果想無罪,請自己好好"想想辦法"是不是真的幹了壞事,而且證據完備...
k.k2001 wrote:
無助的女主角打113是否可得到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協助
沒打過,好像之前接觸的case也沒啥人打過,都扔給事務所處理..
不過我猜還是會提供協助,至少會轉介一些免費法律服務的單位
但是下面R大提醒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也沒有錯喔!
刑法是實體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程序法,兩者並沒有衝突,本來就是要配套使用的。
也就是,雖然不同人都做了類似觸犯刑法的行為,但依據身份、年齡不同,所以走的程序會有不一樣。
本件是兒童,所以要適用少年事件處法,而一般成年人就適用刑事訴訟法,如果改成軍人的話,那就是程序上改走軍事審判法。
直接看條文應該會比較清楚一點: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1-1 條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也就是,少年和兒童一定要先有行為可能觸犯了刑法,接下去為了判斷少年或兒童到底有沒有此觸犯刑法的事實以及真的觸犯了的話該如何處置,才會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進到少年法院進行審理的問題。
唔……糟糕,我覺得我論述好差……
版大不知道看得懂我在繞什麼嗎………………
如果越繞越搞不懂的話……我……我去面壁思過好了~~~~

luciferslave wrote:
侵權行為要有損害的發生,才有民法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問題。
確實如此沒錯,本案可主張的類型可以如下
因為基於對非財產權中的人格權進行不法攻擊,會造成的損害範圍包括財產上損害(例如去做心理輔導或治療的費用)以及非財產上損害,
而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所謂的精神賠償.慰撫金)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若是猥褻行為則是184加195去要
若是性騷擾行為則是184加性騷擾防治法9去要
而民法識別能力上,若成年則在證據法上的要求會產生推定作用,也就是直接認定行為人有識別能力,若其主張其於行為時欠缺識別能力,則行為人必須舉反證推翻
若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要求被害人舉證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識別能力,而其有無識別能力則會依個案不同,例如小學生可能就知道"買東西要付錢"或"不可以亂掀女生裙子",國中生可能就知道"彈女生內衣肩帶是不對的行為"之類的...
luciferslave wrote:
刑法是實體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是程序法,兩者並沒有衝突
完全正確,在這必須強調的是,走少年事件對行為人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程序,因為這類的判決往往對行為人較有利(原則上該等判決書不公開,所以基本上你查不到),例如這類判決你基本上很難看到"砌詞狡辯"之類的用語,亦即在審理上,法院的態度是比較容忍與寬鬆的,在"避重就輕"上的容忍程度是比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要高出許多的..
willy0918565306 wrote:
第二題不是應該和對方說嗎?
第二題意旨應該是問說,小蘿莉後續處理要趕緊找誰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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