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院院長溫耀源指出,法院通常是判決離婚有效與否的唯一機關,但諷刺的是,到法院公證結婚,在現行的制度上居然是無效的;也形成離婚判決有效,但公證結婚無效的奇怪情形。溫耀源院長也建議修法,修法增列民法第982條第2項「於法院公證結婚者,其效力自公證時生效,並由法院公證處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才能真正的便民。有民眾一時不察,前往法院公證結婚後,以為已完成婚姻手續,最後才發現根本是﹂莊孝維」,公證完後還是要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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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除了協議外就一定要上法院才能生效,判決後由法院通知戶政登記這是理所當然,而結婚有何理由要上法院公證生效?較正式.隆重.戶政關防比較小顆?法院可別一廂情願的說經過他們公證就生效,深怕被小戶政給比下去,把公證好賺的外快給搶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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