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aqua wrote:
你這段話前後矛盾,既...(恕刪)
備案只是登記在工作記錄簿上,故未成案。要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才是真正成案!
成案就是要送地檢署提告了!
且翻遍所有法律用書均查無備案一辭,備案並非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創設的用詞,而是民眾自創的非法律用
語,公務員人一切依法行政,故對於民眾要求備案請求警察人員作成書面紀錄當可對民眾解釋後不於紀錄.
說的白話一些備案一辭就好像常在新聞中聽到,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搞笑.
yukipizo wrote:
我的一位好友,以下簡...(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