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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我在我的部落格發文舒發我對交往一年剛分離的一段感情有犯到毀謗罪嗎?

lasthero wrote:
因為這段感情讓我不堪...(恕刪)


網誌的音樂可不可以不要自動播放阿
只會讓人想馬上把網頁關掉而已
人生は一期一会だ!
這個社會很黑暗的!
下次交友要注意.
lasthero wrote:
因為這段感情...(恕刪)


如果你的布落格很多朋友都會看到

也知道你所指之對象為何人
即可得而知對方是誰

而對其造成現實或名譽上之損害
確可能有法律上的問題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放心吧~~沒事的~刑法309公然侮辱或是310的誹謗罪構成要件都不該當的啦~~隨他去啦~~
如果他還是一直騷擾你有達到"致使你身心恐懼"~你也可以準備305告他~~還是他有要跟你要錢
如果有的話~~刑法346也可以準備出動囉~~如果她告囉~但是他就是蓄意要讓你受刑事追訴者,等不起訴
處分確定後~~169條的誣告也可以準備提出囉~~~如果你有要告他的話~~要記著請檢察官幫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跟他要些錢~~~

關於假冒書記官的部分~~你描述的不多~不知道有沒有構成刑法158條之情形~~還有你們發生性行為的時候
是否在她"離婚"後的事~這可能又涉及通姦的部分~~這是他"前夫"是否可以主張的問題~就不多述~~

總之:他主張不會成立~~~~
抹抹橘 wrote:
網誌的音樂可不可以不...(恕刪)


感謝告知, 小弟已經將所有音樂都關閉了!
jinlong83 wrote:
放心吧~~沒事的~刑...(恕刪)


哇, 感謝您非常清楚的解釋......

關於性行為, 當初我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也就是他跟他前夫還沒離婚而且他也沒主動告知他仍已婚的情況下所發生的, 而且當初也是他引誘我去找motel的, 也是兩情相悅之下, 更何況那是已經發生過的事情, 現在他們要舉證應該無法舉證了吧!

無論如何, 很感謝您清楚的解釋喔~
lasthero wrote:
什麼意思阿, 為什麼...(恕刪)



他?她?請問是男性還是女性?
他要告就給他告!
反正最後難看的會是對方而不是你=.="
基本上光是書記官這一條...我想就有他受的了
看完你的文章~ 好! 你不會被告!

1. 沒有人名, 甚至連影射的綽號都沒有

2. 沒有針對人身攻擊的字眼, 比如貝戈戈 代貝之類

3. 唯一有提到一家公司, 並沒有損及形象的言論

剛剛無聊, 問了一下法務相關的人~

你的文章沒有問題~
歡場無真愛 wrote:
他?她?請問是男性還...(恕刪)


抱歉我沒注意到, 他是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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