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127413 wrote:請問是誰的薪資證明 我想tom大指的應該是你的薪資證明...以證明你有能力撫養這個小孩...而且.. 你們當初離婚的時候..並沒有任何一方聲明要放棄監護權... 所以到目前為止.. 你們應該是共同擁有監護權才對...我是覺得應該沒有"改定"的問題....
hk127413 wrote:因為我住北市,前妻現在住北縣,小學一年級的孩子跑來找我,說他沒吃早餐好餓,媽媽跟叔叔都沒給她錢....(恕刪) 沒錢吃早餐好餓,卻有能力從北縣跑到北市找爸爸?小小的疑問,會不會是,小孩子根本沒受虐,只是不爽待在媽媽那邊?如果是這樣,以後會不會也如法泡製跑去跟媽媽訴苦說爸爸沒給他吃飯?唉,大人離婚,最苦的永遠是小朋友~~
請先蒐證,再上法院。請用民法第1055條第I, II, III項,如下。應該贏的機會很高。記得要蒐證,而且法官也一定會問小孩,小孩是關鍵“證人“。民法 第 1055 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