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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分手的情況是否可要回交往時所送的東西?

我的話不會要求對方歸還
當作是惡夢一場就忘掉算了
而且那些禮物是濃情蜜意時送的 也是相愛過的證據
當這些身外之物失去了當初的意義時要回來也沒有意思了
睹物思人之餘會更難過的...
最終還落得個小氣的罵名

若我是提出分手的一方
對方要我歸還
我也會二話不說通通丟給她
而且也會比照辦理請對方歸還
通常對方不敢提出這種要求
因為我花的絕對比較多
Aee jo wrote:
那些禮物是濃情蜜意時送的 也是相愛過的證據
當這些身外之物失去了當初的意義時要回來也沒有意思了
睹物思人之餘會更難過的...
最終還落得個小氣的罵名


+1

我碰過一個要回去的 對方也是只送過我一樣東西而已

真的覺得很莫名其妙又小氣 那個禮物價值沒有超過500塊


很少聽過再要回去的

我自己以前男友送的東西都是丟掉了

都不是值錢的東西

不好的回憶不想留著

我連照片也會丟掉

聽過有女的跟男的提出分手後

還拿男方家的鎖匙到男方家"乾洗"的

把筆電PS3都拿走

男方也送過女方車子<50萬上下>

據說某次男方出門剛好看到那台他買的車在路上跑

整個超激動的因為開車的是個男人

young116 wrote:
提出這個議題是因為碰...(恕刪)


抱歉真的沒耐心看完樓主的全文
基本上送給對方的東西,就是對方的,對吧!
所以沒有甚麼理直氣壯去要回來的這種事情

至於實際狀況誰要還誰還什麼
雙方都同意也就OK囉~
歡喜就好
那請在交往前先請說明
順便印出來~雙方簽名

弄到一半你女朋友會說如果有弄出來了~那請到簽到簿上簽名及備註冊日期
分手了~要跟你收錢

不過車跟房子~我覺得倒應該要回來
必盡真的是大條的錢~分了不用對對方太好
小的記念品~ 別要了~看了更不爽而已
第二印象
看不下去+1
那你睡過人家,那又怎麼算?
phy12345 wrote:
看不下去+1那你睡過...(恕刪)




標題請看清楚


(只被拋棄的那一方)
當初就說用送的了也是自己心甘情願,被拋棄了就想要回來
好聚好散吧~~~
令人汗顏的樓主..
一向習慣潛水的自己..
終於忍不住看到這一篇文章..
想跳出來說一下話..
本人之前也遇過這種事..
感覺很差...
不過還是要看人..
感覺這種行為很不理性..
像小孩子
王者至尊
感謝大家的意見提供, 這個主題應該是否定想法居多.....

談感情的確要兩情相悅, 但也要量力而為

只是碰到的人....其實也是量力而為, 送貴重物也是日積月累一點一點的存, 非貸款或借錢 才買

但看到她或他交往已達4~5年以上卻被莫名的打槍, 一句不適合而分開 或沒感覺..遠距離..我喜歡上別人等

感覺真抽象阿

所以才會興起這想法, 當然誰戀愛會去訂契約或約法三章,

小東西當然不介意,誰有時間去列清單或回想, 但花金錢累積在貴重物品的就感覺很不值, 只能說下一個別重蹈覆轍, 小而美,小而省,怡情就好, 如果可以結婚之後再送大的當作補償,哈哈

總結只能說: 就當繳學費學經驗

我可能比較站在經濟面上評估一般人, 畢竟貴重物品都是花時間存錢買的,

不是像滷肉飯一樣隨時就可以買來吃

所以才會想要說在抽象或不合理的情況下被打槍的人可不可以要回貴重物品,

也可以當作下一段戀情使用比較不會又花時間存錢, 小物品就免了, 哈哈

我大概太過理性, 看來要增加一些感性, 不然我還真的很難把 '' 當作我兩曾在一起的證據 '' 掛在心理咧~~

不過我也滿疑惑, 如果一次戀愛就成那恭喜她/他, 但他或她談了二三次以上,是每次重複類似那些花費

還是會越花越少只要達到 小而美,小而省,怡情就好的地步 (題外話啦)

陸濤 wrote:
標題請看清楚(只被拋...(恕刪)


我看的很清楚啊!"視分手的情況是否可要回交往時所送的東西?"
就算是單指被拋棄的一方又怎麼樣? 如果男生拋棄女生,照樓主的邏輯,是不是女的可以像男的索取過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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