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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已婚關係卻不能上床~為何要結婚呢~結婚的意義與目的到底在那?

夢心痕 wrote:
我沒看過這個新聞


都幾歲了還用一堆表情符號,
比較可愛?

你所說的法官腦殘、老婆腦殘是怎麼回事?
請問你是以何觀點去做這種論述?


另外...你該不會只是看看報章雜誌的胡言亂語,
就認為你所謂"令人吒舌的案例"是真有其事吧?


結論:
唉,民主社會就是會造就出這種奇葩。

就樓主的最早發言
看來是當天的狀況被拒絕
然後老公趁熟睡之際忍不住暗著來

我記得
雖然是婚姻關係
但行房這件事情還是要夫妻兩造雙方同意才成立
否則一樣可以構成妨礙性自主或者性侵害的狀況

不過我也贊成是否要修正條文

在這樣的條文下
是否要允許若另一伴若干次數或期間內拒絕行房
那麼另一方可以對外尋求行房的對象並實行之
或者婚姻關係無須提出要求自動失效等等

這樣的話好像才比較平衡
歡喜就好
個人認為

不想做愛

就該分手了

不管是啥狀況
大便君 wrote:
都幾歲了還用一堆表情符號,
比較可愛?

你所說的法官腦殘、老婆腦殘是怎麼回事?
請問你是以何觀點去做這種論述?


另外...你該不會只是看看報章雜誌的胡言亂語,
就認為你所謂"令人吒舌的案例"是真有其事吧?


結論:
唉,民主社會就是會造就出這種奇葩。


怎麼!?

01給這麼多符號是不能用就對了!?

沒有比較可愛阿,單純使用01提供的功能,看不過去歡迎請蔣大取消這些符號。


兩性與感情版只准一種論點出現就對了!? 不准有其他聲音出現!?

網路發言自由看不懂!?

就我的觀點我就認為法官和新聞中的老婆腦殘,有問題嗎!?

要認真講起來,到警局報案的時候警察就可以搓湯圓了啦,根本沒有浮上新聞的意義。

除非兩夫妻本身就有其他的問題存在


照你的論點來說也很搞笑阿,新聞天天播,難道每家電視台都是胡言亂語囉!?

我也懶的扯其他案例來講,就這個新聞來講,就是腦殘。

原來新聞播報令人吒舌的案件都是捏照的,因為新聞記者都是胡言亂語,這你說的喔

看來這個案例應該也是記者找不到新聞報,隨便拿本小說來抄劇情囉!!

這就是依你的論點來評論。


結論!!

民主社會造就了言論自由,自然會有一堆亂七八糟的新聞加上一堆令人搖頭的新聞出現。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大便君 wrote:
都幾歲了還用一堆表情...(恕刪)

路過放個屁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可以惡心不可以可愛
iscmtw wrote:
現在結婚的意義到底在那~?...(恕刪)

結婚為了做愛?

這樣才適合問結婚的意義在哪裡...

怪的是很多人誤以為結婚後就可以盡情+免費做愛...
(難怪離婚的越來越多...)
姑且不說男的
既然孩子都有了
女方還為此訴請離婚
作為他們的孩子該如何自處?
可見那女的家庭觀念如何...
不敗教第十八代掌門人 wrote:
路過放個屁『只許州官...(恕刪)


01很多這種人,早就習慣囉!!

反正有些人就是認為,一篇文裡面最好都是屬自己意的回文....

看不順言的就認為違反常理,然後就刻意挑出來大戰一番

http://www.facebook.com/ChenShiXiongDi
iscmtw wrote: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因為實務判例中,
法官認為同居也有行"人道"之義務

所以........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就結果論
這老婆的確有點腦殘
姑且不論法官判決
此事都鬧上法院
對兩個孩子的教育有很不好的影響
就算判了她老公刑責
我看這家庭也差不多破碎了
此案在我看來雙方全盤皆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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