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一言 wrote:請各位先進幫幫忙小弟...(恕刪) 錢的部分....如果是借,那你當然可以要 !!禮物部分....送給了她,不就是她的了嗎 !? 你怎麼要 !?不過,勸你一句....既然已經決定分手....就算了吧!!何必為了這些身外物,爭吵的面紅耳赤 !!輸了面子跟裡子的事,千萬別幹啊!!
夜雙華 wrote:沒氣度=.="我連車...(恕刪) 這種東西沒一定標準,車子你不跟她要那是你的事反正樓主都跟對方坦明了,"如果"東西討的回來,自己在毀掉那些東西,那也爽啦如果我是你我會將車子要回來,開去填海,我馬高興,就當發洩發洩完不就跟那女人切的更乾淨是吧,而且有地方發洩還不會去殺人總比憋在心理內傷做傻事好吧....以上是我"單純"變態的想法
要是他跟你算炒飯的錢 你確定你那些東西夠還嗎?要送你女友東西的是你 現在分手又要拿回 老實說你還真是沒品..........至於借錢能要回來就要回來吧..而你也別交女朋友了..不然我怕又有受害者出現....難道跟你交往就一定要跟你結婚?
冷一言 wrote:請各位先進幫幫忙小弟...(恕刪) 走法律途徑也沒用啊,他既不是詐騙也不是搶奪,沒有法律規定男女分手就要歸還交往中的財物,除非那份財務有過其他約定或者聲明。怎麼01的鄉民都那麼純情啊?好像從來都沒被踢腿,自己也不曾劈腿過的感覺?真是佩服、失敬啊。
◎民法第四百十六條Ⅰ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Ⅱ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除非手上握有借據,或証據証明是借貸關係,或詐騙或暴力脅迫,否則推論為贈與行為.樓主情況與條文不符,無法撤銷贈與,應該是要不回來啦!
當初你們結的是善因,現在分手卻要重惡因,就算錢讓你討回來了,隨之而來的"果"可能不是這麼容易承受的;既然人你都放的下了,錢再賺就有,不要因此而鑽牛角尖而想偏了,錯的是她,這個果應該由她來承擔.要分,就灑脫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