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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壓力下衍申出的大問題

GS2Z wrote:
朋友現在有個房子方面...(恕刪)

感情扯到錢就臭了,不管朋友、親人、婚前、婚後都一樣,

當初沒錢買不起,互相出錢取得,後來若任何一方太計較,都是對感情滿大的傷害,

若吵的很兇,乾脆把60萬+利息給你女友,然後狠一點跟她收租金,或者請她付水電費、管理費、稅金囉
恩,如果樓主不是當事人,勸你不要管,過來人提醒你,小心兩邊不是人
我看應該是 情變了
會好 心中也有疙瘩存在
反正房子是 男方的
女方管不到
賣了之後 在分手好了

反正也都還沒結婚
感覺女方太強勢了

反正房子是 男方的名字

反正房子是 男方的名字
iitsunny Chen wrote:
恩,如果樓主不是當事...(恕刪)


以下建議是跟女方翻臉的做法..要想清楚再做喔

站在法律角度呢..
1. 不動產部份:如當初購屋時,非聯名登記,所有權人為男方, 男女雙方也非夫妻關係,女方不得主張擁有產權,也就是說 別管女方,因現在土地及房屋產權是屬於男方,
2.債權:僅有當初50萬元如何界定為購屋款或是純資金往來,如果沒有契約證明為直接證明為購屋款,則女方必須舉證為購屋款,否則男方僅要歸還此50萬元即可,不需要跟女方五四三地算來算去....
3.另有10萬元的裝潢+家具電器等費用...那就請女方證明那些是女方買的,請出示原始購買發票...如果沒有..狠一點就...船過水無痕....

但以上方法...用了就什麼都不必講..上法院講囉...
GS2Z wrote:
1.男方堅持自己意見賣給第三方不理會女方,而事後再將150萬還女方(看似合理的清算)
2.依照女方直接過戶相信彼此繼續走下去
3.依女方意思賣給女方(這很怪)
4.依男方意思200+150賣女方(這要分開了吧)(恕刪)


  房子雖然名義上是男生的,但為了解決經濟跟感情問題,選擇1的做法,直接賣掉房子,付清給女方的款項,這種做法大概是想分手了吧!說真的,房子一起住了這麼久,一定會對房子有感情,若不顧女生意見直接賣屋,那就先做好分手的準備吧!

  選擇4也是差不多,想分手不怕沒理由,但分得漂亮點,不要跟錢扯上關係,似乎對兩人關係會好一些。

  就我個人而言,我會建議選擇2,不過房貸只剩下200萬了,不如就請女方付清剩下房貸吧!又或者,既然男方一開始只是想重新議定兩人財務分擔模式,不如先辦理共同登記持有,因為此時房子是屬於彼此的產權物,一起分擔房屋花費,應該很合理吧!而且也可以開始準備談結婚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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