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在的法律對那種明明結婚又蓄意亂搞的人毫無懲戒能力
剛剛搜尋了一下
可以看看這位案例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756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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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6143 wrote:
【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黃冠嘉3年前瞞著剛懷孕的妻子,與廖姓女子交往,還以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影本假裝單身,並向廖求婚,事跡敗露後,還慫恿廖當小老婆,要廖拿出2年薪水賠償他的妻子。廖女被騙後每天痛哭失眠,體重只剩35公斤,幾乎成了紙片人。
情人翻臉
兩人去年翻臉後鬧上法院,廖女控告昔日愛人黃冠嘉(30歲,本名黃恆達)騙她感情,觸犯《刑法》略誘婦人結婚罪;黃妻則告廖女涉嫌通姦,2個案子都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通姦應該告不成
因為是她老公拿著空白身分證去騙人
所以最後應該是不起訴
但是法院應該還是要跑
前者這種蓄意欺騙感情
不知道法律有無其他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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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號當鋪 wrote:
這真是遲來的正義,這樣看來對方妨礙家庭沒告成吧,也有好法官的.
...(恕刪)
元配要告這事件的男女主角通姦沒告成?沒那麼簡單的……
1.元配有注意告訴期限嗎?
2.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是不得提告的。
3.刑事上的證據資格及證明程序是相當複雜的,一般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民事與刑事有別,女主角是民事求償,是類案件的判例很多,依兩造陳述及證據事實,如此判決是正常的,與法官好壞無關……
我相信男主角夫妻應該有法律諮詢,刑事構成比民事更為嚴謹,要告通姦?應該知道會碰到一鼻子灰的……
至於男主角是否會上訴?爭取減免賠償或另案向女主角求償?我想應該不會吧!?
判賠52萬元
雖然是補償精神損失
但是傷害已經造成
是多少錢都很難彌補的
至少法律給女方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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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務員婚外情 受害女公務員獲賠52萬元
更新日期:2010/11/03 19:35
台北市一名黃姓公務員發生婚外情,和一名女公務員在受訓時交往,男方還向女方求婚,不過,事後卻又找盡各種理由推托,女方最後發現黃姓男子已婚,認為被騙失身,因此,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女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因此,判決黃姓男子須賠償50多萬元。 (杜大澂報導)
發生感情的兩名公務員,是在五年前在受訓時開始交往,不過,男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之後,就向女方求婚,事後女方要見男方父母,男方卻以母親有憂鬱症等各種理由敷衍,女方覺得可疑,要看身分證,男方就謊稱「遺失補辦」,只拿了變造過的影本交差。
由於男子已婚的事實,終究無法隱瞞,因此,兩人分手之後,女方憤而提告。女方主張自己是受害人,不僅在不知情之下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分手之後還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確實違背善良風俗,因為,女子的權利受到侵害,獲得52萬元的賠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3/1/2g7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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