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半點數據資料可循就貿然咬定有不良影響,
這是出於關心還是出於偏見?
基本上反對者才不關心被拋棄的孩子,
認為把孩子繼續丟在孤兒院也好過被同性戀領養。
自己不領,也不准別人領,這是關心還是傲慢?
戀童癖,這問題無解,外表看不出來,也不像同性戀看配偶就知。
現行的法條也沒辦法判定並排除戀童癖。
請勿將修法前/修法後都無法排除的問題作為反對的理由。
我無法對孩子的人生負責,所以我不會阻止他們得到幸福的機會。
我不能因為自己不認同同性戀,就阻止別人爭取法律上的平等權利。
就算我不認同所有反對者的言論,我也100%捍衛他們表達言論的權利。
因為反對者/支持者都是人,他們的言論權/婚姻權,都和我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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