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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戒煙就分手,對嗎


路跑一哥 wrote:
他好像曾經說過,他辯...(恕刪)


我基本上是支持他的論點

只不過仍然覺得他有耐性到感覺很閒

a89515066 wrote:
只不過仍然覺得他有耐性到感覺很閒


哈哈哈,
我當然是很閒的時候才會上來啦。
所以你這樣說我也是沒辦法反駁就是了。
因為你看到的時候確實都是我很閒的時候啦...

a89515066 wrote:
我基本上是支持他的論點

只不過仍然覺得他有耐性到感覺很閒

本王看的是他整個反駁.反應的技巧和過程,其實誰對誰錯先不提,本王覺得他的腦筋實在是夠靈活,哪怕是瞎掰的,沒有腦的人,你要他掰也不見得能掰的漂亮,本王很久就注意到他了,他其實有很多優點是值得本王學習的..哇哈哈...
抽煙本身好壞不論,怎麼老是喜歡把跟抽煙的人喇舌比喻成舔或親煙灰缸啊?
煙灰缸是點煙灰的,抽煙的人又不會把煙灰吃進嘴裡.
-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

magman wrote:
抽煙本身好壞不論,怎麼老是喜歡把跟抽煙的人喇舌比喻成舔或親煙灰缸啊?
煙灰缸是點煙灰的,抽煙的人又不會把煙灰吃進嘴裡.


也許是聞起來的味道相近吧,
我身邊某些有抽菸的朋友真的平常嘴巴的味道就有一種"菸灰水"的氣味。
不過他們自己是聞不到那種氣味的,
可是對於其他人來說那種氣味其實滿重的。
而且那種氣味似乎不是刷牙漱口能夠消除的。
vivian93 wrote:
但是你這個例子是想要證明什麼呢?
我早就說過會不會分手本來就不單單只取決於"愛不愛"。
.....
所以"愛不愛"和"分不分手"根本就不是必然的關係。...(恕刪)

但是您這樣敘述又說明了甚麼呢?
分手不單取決於愛不愛, 這本來也是個人理念與認知,
愛不愛和分手本來也就沒有必然關係! 從頭至尾這是您的敘述, 不是我的論調...

只是討論終究得回到樓主案例,
在一起時就知道我抽煙了, 現在才提出這個要求 - 不抽菸就分手
愛不愛, 和分手或抽菸的確都無關,
但, 女友的描述將這些條件聯繫在一起了, 不是嗎?

從來就沒人和閣下討論愛與分手的關係...

vivian93 wrote:
請參考刑法第 311 條,
因自衛、自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恕刪)

瞭解了!

所以 geniusx 栽贓並公開對個人我汙辱, 非自衛, 自辯, 亦無合法利益可以保護,
看來一切可行了, 感謝....

民事和解金部分您又怎麼看? 請賜教!
先護貝起來,本人不缺律師,這篇就作為恐嚇的學習囉
至於你說什麼毀謗啦汙辱啦,我就有點搞不懂了,吸煙者也是要被尊重的,我只要吸煙者也尊重不吸煙者,我並不認為吸煙是可以用來說被汙辱的,如果你這樣想,那你是認為吸煙者是不好的名詞,是罪惡的化身?所以你現在公然的在汙辱吸煙者嗎?怪了

你的文我挺懶得逐字看完,所以你怎樣講都一樣,我可以有我的認定,就像你有你的認定一樣,相信你等下就會開始為了你影射吸煙者是種帶有汙辱的字眼開始做些奇妙的辯解,加油,麻煩寫多一點,別忘了要尊重吸煙者唷,人家也是有人權的,別因為被講成吸煙者就認為被玷污了

沒事別亂寄PM來威脅恐嚇,哪有人這麼開心的來留證據的

phoenixcheng wrote:
由於您栽贓個人抽菸, 忽然很感興趣的回應閣下這篇!

geniusx wrote:
你不也預設了樓主沒有妨礙到他人了嗎?...(恕刪)
geniusx wrote:
但你也不知道樓主到底做了什麼,萬一他的確妨礙到他人呢?...(恕刪)
geniusx wrote:
不管怎麼看,你都有自打嘴巴的風險...
樓主分身,還是好友,還是也是個心有慼慼焉的抽煙者?...(恕刪)

首先,

閣下哪一隻眼睛看到我預設「樓主沒有妨礙到他人」?
誠如您第二句話用詞「萬一」, 這表示您也不確定樓主妨礙了人不是嗎?

其次, 在不知道有沒有妨礙人的狀況下,
怎能夠以「已經妨礙人」或是「沒有妨礙人」來判斷?
當然僅能就樓主字面陳述的條件與事實判斷...

閣下尚未了解內情, 卻先以預設立場「極有可能」妨礙了人,
問題是不論用詞為「極有可能」或是「一定」, 就是認為樓主抽菸礙人才遭此下場不是嗎?
注意! 縱使樓主抽菸礙了人好了, 關鍵一直在於「本來不在意現在卻在意」的女友!

最後, 閣下一直臆測我吸菸,
請拿出證據, 本樓從第一篇到最後一篇, 個人不只一次公開說明不吸菸, 拒吸二手煙,
家人吸菸我不喜歡, 但我也無權禁止那份沒有妨礙我的自由,

閣下不止一次說明或強烈暗示我就是吸菸者, 覺得名譽受損被公開污辱,
因人實在太過於 nice, 選項已如前篇回應: 道歉, 傳票, 請擇一,
個人必定從善如流...
神經病的表率:自以為自己不是娘炮,卻傻呼呼的趕緊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告訴大家自己是個傻炮

phoenixcheng wrote:
但是您這樣敘述又說明了甚麼呢?
分手不單取決於愛不愛, 這本來也是個人理念與認知,
愛不愛和分手本來也就沒有必然關係! 從頭至尾這是您的敘述, 不是我的論調...


等等...
迷糊仗對我可是沒有用的喔。
你之前就說"提出分手的選項就代表不愛了"...
不是嗎?還是我記錯了?

phoenixcheng wrote:
在一起時就知道我抽煙了, 現在才提出這個要求 - 不抽菸就分手
愛不愛, 和分手或抽菸的確都無關,
但, 女友的描述將這些條件聯繫在一起了, 不是嗎?


你是怎麼從"在一起時就知道我抽煙了, 現在才提出這個要求 - 不抽菸就分手"推論到"女友不愛了"?
我前面都已經把兩者之間沒有關係的可能性說給你聽了,
你怎麼還是要堅持這樣的想法呢?
既然你也承認愛不愛和分手和抽菸都無關,
那你又是依據什麼理由認定女友的描述將這些條件聯繫在一起呢?
請不要打迷糊仗喔,
你的依據和你的結論已經沒有相關性了,
如果你還要繼續討論的話,
麻煩你把你整個推論過程告訴我好嗎?
不要只說頭和尾,中間的過程才是最重要的。
"因為我喜歡A,所以你討厭B"像這種前後根本沒有因果關係的推論法請不要再用了。
否則我無法跟你繼續討論...

為了讓你清楚明白現在的情況,
我稍微提醒一下,
我並沒有肯定女友現在到底還愛不愛樓主,
我只是說依照女友提出的條件和我的想法,
我認為女友還愛樓主的可能性比較大。
因為如果女友不愛樓主了,
那乾脆直接分手就好,根本沒必要再另外附加戒菸的要求。
再加上,就算提出了分手的選項,也不代表不愛了。(這點應該是你同意的沒錯吧)
所以並沒有證據能證明"女友還愛樓主"是不成立的,
但是卻有理由認為"女友不愛樓主"似乎有違常理,
因此我認為女友還愛樓主的可能性比較大。
所以現在你應該想辦法提出能證明"女友還愛樓主"是不成立的證據,
這樣你才能"肯定"女友不愛樓主。

phoenixcheng wrote:
瞭解了!

所以 geniusx 栽贓並公開對個人我汙辱, 非自衛, 自辯, 亦無合法利益可以保護,
看來一切可行了, 感謝....


首先,他說你抽菸並不是侮辱你,
所謂侮辱是指罵你是豬呀等等具有貶低意味的話,
說你抽菸並沒有侮辱的意圖。
所以絕對不適用刑法第309條。
至於有沒有適用第310條,
那就要看你能不能證明他說你抽菸"足以損害你的名譽"了。
這部分我也無法回答你。


phoenixcheng wrote:
民事和解金部分您又怎麼看? 請賜教!


這個我就幫不了你了,
民事和解金那是你們當事人要談的,
牽涉到的層面太廣,
比如說你的名譽是否真的受損、如何判斷名譽受損的程度、如何用金錢量化你的名譽等等,
最重要的是對方願不願意跟你達成和解。
我這個外人沒有插嘴的餘地。
這篇也可以護貝起來,你說他們「道德淪喪」?你還真是一口氣汙辱了不少人。
其他的,還需要我說嗎?這篇差不多也該移到資源回收筒了,真是浪費資源。

phoenixcheng wrote:
chunkaiw3874 wrote:
您現在不也是嘗試著將您的"人不能試著去改變其他人"的價值觀套用在我們身上?
So what's the problem?...(恕刪)

或許是道德淪喪? 現在人的毛病有三。

1. 不負責

現代人多半不願盡義務只想享受權利,
回覆文章是大家的權利, 但是回覆前, 卻需要盡閱讀的義務...
從個人第一篇對樓主的回覆, 即陳述自己的看法, 於此對誰套用了價值觀?
直到 vivian93 聲稱 LDS 式的針對個人每篇回文說明觀念有誤,
至此, 這是個人價值觀被侵犯, 價值觀被討伐, 而我在捍衛自己的價值觀。

試問, 哪隻眼睛看到我強加套用價值觀於閣下您, 或是 vivian93 身上?
未盡閱讀的義務就大放厥詞, 逞匹夫之勇的批判, 閣下真不負責任!

2. 不講理

承上, 麻煩去閱覽個人第一篇回覆, 每個人都可以陳述自己看法(價值觀), 當然也包括我,
沒有 vivian93 討伐式的將個人每篇意見否定, 又何來我的捍衛?
捍衛價值觀的舉動, 和個人聲稱的「價值觀是不可侵犯」完全一致。
想強加價值觀於他人(我)身上的是 vivian93, 請搞清楚對象!

而閣下指謫個人也將價值觀套用在你或他人身上,
指責的同時, 不也基於(同意)侵犯他人價值觀是不對的? 否則何來指責之有?

正看反看, 都是個人陳述並捍衛自己的價值, 而閣下則完全為反對而反對, 不講理!

3. 沒有愛

是的, 愛上一個人是因為對方和你交換了甚麼嗎?
起初無條件的感動, 可以演變成將感情當籌碼或賭注, 不達成目標即「分手」!
已經預備好可以逝去情感的行為, 怎能說是愛?

同樣的, 因看個人陳述或捍衛舉動不順眼, 隨即不負責任又不講理的挑釁式回覆,
閣下這種充滿仇恨的無理對談方式, 沒有愛! (恕刪)
神經病的表率:自以為自己不是娘炮,卻傻呼呼的趕緊此地無銀三百兩的告訴大家自己是個傻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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