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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myloves請道歉

dougmichelle2001 wrote:
一看就知道這種證據不太可能告成... 囧
就算真的可以提賠償金額也不合成本


Well,有些人的宗旨是「頌丟厚」
看過太多人這樣了,爽度還挺高的...

dougmichelle2001 wrote:
與其讓自己氣個半死
不如就當成一場誤會吧~ 你說是吧?


那就建議dearmyloves貼照片
長得漂亮的話還可以解釋為「美麗的誤會」

長得醜的話,齁~齁~這棟樓會蓋更高吧...

無論如何,對如我般看好戲殺時間的人來說都是很好的消遣
dungeonronin wrote:
所以我才設那個前提阿...(恕刪)


原po時間再多,金錢在多,
也告不了,
私人信件裡的侮辱,是無法構成誹謗.
原po自己把別人罵他自己的信件公布,能告什麼?

私人恩怨佔用板面, 真的是很無聊的行為.
第29頁了 加油~~
dungeonronin wrote:
Well,有些人的宗...(恕刪)
原po時間再多,金錢在多,
也告不了,
私人信件裡的侮辱,是無法構成誹謗.
原po自己把別人罵他自己的信件公布,能告什麼?

私人恩怨佔用板面, 真的是很無聊的行為.


所以兩個人私底下講什麼話或是當面罵對方都不用負責了嗎

那大家可以開始PM罵人了...
如果小女孩指的是心裡層面,那還滿貼切的....
不過看01真是長知識
這幾天了解好多心理學的東西
但萬一對於心理學陷入太深會不會變的跟某人一樣呢???
真是讓我害怕
cash.fire wrote:

本人針對dearmyloves發文提出疑問與觀感 (4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2&t=1937025&p=48
卻接到dearmyloves給我的私人訊息
我被dearmyloves移置黑名單這部分我沒意見
但dearmyloves私人訊息的主題為"你這種白痴就是造成心理學不可否證的元兇"
請dearmyloves針對私人訊息主題向我道歉

私人訊息原文如下

編號: #12799838
主題: 你這種白痴就是造成心理學不可否證的元兇
寄件人: dearmyloves (#1823619)
時間: 2010-12-30 17:06
--------------------------------------------------------------------------------

如題

你被我黑名單了

什麼都不知道的人還可以跳出來指責別人

真的很差勁

還罵人啊!那就真的不能原諒啦!揪出他!
http://blog.xuite.net/kevin.rs/blog
各位大大別生氣囉

其實這個女孩子長的還不錯是不錯...

但也沒到驚為天人的地步,

人畢竟是人, 對於感情, 每個人都會有選擇錯誤的時候,

不去經歷, 不去接受受傷後悔難過, 視野就無法開闊

就像飛蛾撲火, 人不也是如此...不分男女你我的

就祝福這位女子在這場感情中能獲得她想要的東西吧~
被說狹隘 就回嗆人家白癡

死不認錯 牽拖一堆 口氣還很狂妄

樂見你這小妹妹受到一點教訓
yenliau wrote:
所以兩個人私底下講什...(恕刪)


「妨害名譽」有二種,第一種「公然侮辱」,在公開場合(公園、學校、辦公室、、馬路等)以抽象言詞責罵對方,造成社會上多數對其人產生負面的評價,「你王八蛋」、「妳白痴啦」,或以一般人所稱「三字經」、「五字經」類似國罵詞等等,即有可能惹上公然侮辱官司。如果沒在公開場合,僅是私下在電話裡罵對方「X你娘」,立法者認為那是個人發洩情緒的方法,不構成公然侮辱。其實,人嘛,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對某人不滿,私底下臭罵下對方,發洩情緒,雖有點不道德,但還不致於構成犯罪。簡單說,罵人得看場合才行。

第二種是「誹謗」,指無中生有或誇大渲染某些事,而出言傷人,致他人的名譽受損。例如,日前有一家電視羅姓女主持人,在節目中傳述製作人無中生有事,指稱一名何姓名女人,如何當過酒店小姐,及如何因離婚而取得高額贍養費等等,以致於被控告,吃上刑事官司,還附帶民事求償一億元。

以上轉載自法務部的解說,這件事情樓主就算要告且還想告的贏那還有很大爭議!


dearmyloves wrote:
他罵我



「別那麼狹隘去解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如果妳真博學多聞(妳自己說的),請妳真正弄懂後再去解釋。」



他罵我狹隘,請問他有錯嗎?



(更可悲的是,真正沒搞清楚狀況的是他,他卻可以基於完全錯誤的東西來質疑我狹隘,這真的非常可悲)


從你第一篇文章裏,可以發現故事中有花花公子A(加害者),與花花公子A發生一夜情後中獎要服用流產藥的受害者B,對受害者B遭遇忿忿不平的朋友(你)以自己高超的心理分析技巧去教訓加害者A "一語道破他諸多缺陷,還數落了他一翻"
所以總共出現三個人: 加害者A, 受害者B, B的朋友C(你)

"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是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

根據你的描述: "令人驚訝的是,我朋友B並不在意這些(事實上,除了放鴿子外,那男的從頭到尾都沒對不起她),不在意自己被瞧不起,只覺得錯全在自己,並且表明夜店本來就是一夜情的地方,全都是自己活該。"
所以受害著B應該是符合"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老實說,一開始你的情感是站在你朋友B這一邊的,你同情你朋友才會上網去運用你的心理技巧去幫她報仇。廣義來說,你也是間接的受害者。因為必然是加害者A的行為讓你不爽,你才會想教訓他。而不爽是一種負面情緒,這種負面情緒間接是來自A, 所以你是間接的受害者C。

所以我們現在的故事中的角色有些改變: 加害者A, 受害者B, 間接的受害者C。

但是到了你第二篇文章,本來與受害者B站在同一立場的C,後來對加害者"產生了某種諒解",反而瞧不起受害B

"與他發生一夜情的女人之所以悲哀,多半肇因於缺乏理性以及過度幻想,才讓自己像是個可憐蟲般乞討並被鄙視。老實講,我反而覺得同他睡覺的女人們都是些庸俗之輩,如同挪威的森林中,與渡邊君與永澤睡覺的女孩們般,平凡乏味又空洞"

我們再重新審視"斯德哥爾摩症候"的定義: 是指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的一種情結。

現在間接的受害者C諒解了加害者A, 反過來鄙視受者者B。廣義來說,把C的行為說成"斯德哥爾摩症候",也說得通呀。

他說你狹隘,也非無的放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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