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s1234 wrote:看看大家認為可憐的女...(恕刪) 講這樣子的話似乎有欠思考,那女生後來知道被騙後,也選擇離開,之後更是可憐,完全跟你說的"甘願被騙"差很多。她已經這樣了,不需要再用這樣冷嘲熱諷言語來說她吧,留點口德總是好的若你身邊有極為重要的女士也遇到同樣的事,你是否也會這樣說她呢?
感覺上…作者愛上的是謊言不是那個男的嗯…當作者認清這個男人的時候根本不會把心交給他!對不對!所以作者不小心愛上的是「謊言」!不要再為「他」傷心了,不值得另外…公務員這麼好考嗎?(劈腿那麼多人還考得上!哇!)那我也要試一試!
lilith wrote:在文裡其實沒看到女主...(恕刪) 怕就怕在女方是否在知道真相後還有跟男方發生性關係. 因為女方在部羅格有在知情左右的日期發表文章. 如果男方舉證在該日期之後雙方還有發生性行為那就比較麻煩了. 網路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 寫的清清楚楚並且公開了約束了對方也約束了自己.之前國內有討論通姦除罪化, 其實有部份就是要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 感情的事你情我願. 寫在刑法裡面那就會在某些情況變成加害的武器而不是公正的一把劍了.
由於時間的關係我無法一一爬完全部的文~僅爬完版大首頁而以法律我不懂單純就人情來看的話~我真覺得女方很受傷而這樣的傷是很難能夠在短時間內復原的~~不管今天我認不認識你~我都為你心疼我也是結過婚的人,也有了小孩~雖然算不上是專情的人但~再怎麼樣我也沒辦法像「他」如此這般的對待~而且還是在充滿謊言的情況下演戲~給予妳我的加油~雖然可能幫不上妳的忙~仍舊是希望妳能夠早日康復~
superspell wrote:怕就怕在女方是否在知...(恕刪) 如果是這樣的確會比較站不住腳即使當下沒辦法將感情立刻說斷就斷只是我想到另一個在這個前提下要是男的又拿得出證據不就是偷偷拍那感覺上像不像設計好的XX跳啊純屬臆測啦也要真的有這件事男的又有證據才行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似乎是這棟蓋二年的舊大樓的後續消息了: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03/1/2g7pt.html男公務員婚外情 受害女公務員獲賠52萬元更新日期:2010/11/03 19:35台北市一名黃姓公務員發生婚外情,和一名女公務員在受訓時交往,男方還向女方求婚,不過,事後卻又找盡各種理由推托,女方最後發現黃姓男子已婚,認為被騙失身,因此,提出民事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之後,認為女方的權利確實受到侵害,因此,判決黃姓男子須賠償50多萬元。 (杜大澂報導)發生感情的兩名公務員,是在五年前在受訓時開始交往,不過,男方隱瞞已婚身分,交往之後,就向女方求婚,事後女方要見男方父母,男方卻以母親有憂鬱症等各種理由敷衍,女方覺得可疑,要看身分證,男方就謊稱「遺失補辦」,只拿了變造過的影本交差。由於男子已婚的事實,終究無法隱瞞,因此,兩人分手之後,女方憤而提告。女方主張自己是受害人,不僅在不知情之下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分手之後還罹患精神疾病。法院審理之後認為,被告確實違背善良風俗,因為,女子的權利受到侵害,獲得52萬元的賠償。
http://n.yam.com/cna/society/201011/20101103297501.html欺騙感情 已婚男判賠52萬(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日電)黃姓男子4年前隱瞞已婚事實,與廖姓女子交往並求婚,事跡敗露後竟改口稱只是錯估成年人的感情掌控。台北地方法院判黃男應賠償女方新台幣52萬多元。全案可上訴。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民國94年,黃男與廖女一同考上公職,2 人95年一同於新竹受訓時,男方宣稱單身,對女方展開熱烈追求,2 人成為男女朋友後,男方又多次向女方公開求婚。女方答應男方求婚後,多次要求男方拜見她父母,但男方卻一再推拖,佯稱「母親憂鬱症發作」、「前女友曾傷我太重」等。女方要求男方交出戶口名簿,男方認為事情紙包不住火,無法繼續欺瞞,才坦承已婚。女方事後罹患憂鬱症,憤而對男方提起民事求償。法院調閱男女雙方交往的電郵,發現男方所傳電郵,內容包括「一枚戒指基隆河畔的夕陽求婚、從今天起妳是我老婆了」、「我真的想娶妳,然後我們幸福過一輩子」,以及女方揭穿男方已婚身分後質問,男方竟回以「等妳想通妳就會開始騙人」、「這一切都是超完美的騙局」。法官認定,根據2 人的信件、簡訊、電話錄音等證據,男方確實故意隱瞞已婚身分,侵害女方權益,判目前任職公路總局的男方,應賠償女方精神慰撫金50萬元,以及醫療費用2萬7600元。這真是遲來的正義,這樣看來對方妨礙家庭沒告成吧,也有好法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