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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後才遇到真愛

isohera wrote:
一個有責任的男人,不該讓這種事發生
看要怎吃魚喝茶,花錢解決,不該放感情..(恕刪)

這也是男女觀點會出現不同的地方。男人在面對感情上的問題的時候,考慮的往往是感情以外的因素,例如責任。感情本身反而成為一種「應該」「控制」「取捨」的對象。彷彿一切都能,也都該收放自如。

這些不是怕,反倒是像鑲在男生DNA中的思維方式。

AnneSui520 wrote:
當自己能力(時間.金錢)不足時
放棄一邊
絕對是比較好的選項......(恕刪)

所以,懂得放手,更需要勇氣,不是嗎?

至於小孩不孝順,難道充滿怨氣的一方沒有責任?如果婚姻雙方都能成熟的處理,是不是也是給小孩一種教育? 這樣說吧,如果我的伴侶外遇,我絕不允許子女不孝順另一方。孝順是他們作為人子應當做的。為什麼我們大人的恩怨情仇,要影響小孩該做的事?是不是希望透過懲罰小孩(讓他們不孝)去懲罰外遇的那一方?

此外...除非真被騙,我不認為有恨的人懂得愛。


vaquero wrote:
所以,懂得放手,更需要勇氣,不是嗎?

嗯...我不認為有恨的人懂得愛。


1.
是呀~不能自制不知道分寸的話

最好是連開始都不要


2.
這兩句話你拿去勸該勸的人吧

她鬼打牆很久了..........

AnneSui520 wrote:
這兩句話你拿去勸該勸的人吧
她鬼打牆很久了..........(恕刪)


我剛發完文後又修改... 我並不覺得版主鬼打牆。我想她只是不認同一般人對婚姻三角關係的刻板印象。


vaquero wrote:
你看的太嚴重了吧!有...(恕刪)


天知 地知 你知 我知, 騙得了別人, 騙不了自己; 騙得了自己, 騙不了因果

各人造業個人擔
vaquero wrote:
我剛發完文後又修改... 我並不覺得版主鬼打牆。我想她只是不認同一般人對婚姻三角關係的刻板印象。


如果立論是小三願意做個"無怨無悔"的無聲的情人

任外遇男自決要不要離婚....那我佩服她

外遇男若對小三是認真的.他自然會處理掉前一段婚姻EX.蕭灑VS.楊玉蕙

如果不是~也請願賭服輸揮揮手不帶一片雲彩...畢竟先來後到...



問題是這小三遇到的明明是慣性外遇男

卻不願面對現實.對元配仇視.想要取而代之.

把婚姻中錯綜複雜的問題全部歸因於元配的錯

那這樣跟傳統蠢婦的心態 (外遇"都是"小三的錯)有什麼不同

只差在先來後到.當小三"看似"委屈

跟用"愛情"掩飾佔有慾跟想要名份嘛...

說到想要獨占跟名份.那請問這心態跟傳統的一夫一妻有什麼不同....

而且強逼不想離婚的慣性外遇男離婚.這情境很像....

情婦當街尬元配(精彩)


剝掉"我要拯救他脫離不幸婚姻"的包裝

誠實點承認自己只是凡夫俗女很難嗎?

我就很誠實~

老公若要外遇他最好掩飾好一點別讓我知道

AnneSui520 wrote:
如果立論是小三願意做...(恕刪)


我...很努力地再把整棟樓走過一遍,實在看不出樓主有放不開的地方,就算有一點不甘心,好像也不是那麼嚴重。沒能圓滿的感情,總會讓人有那麼一些不甘心的。

倒是大家回的很努力,多少應該是反映自己的經驗,喜好與恐懼吧。

整棟看完的感想是

1.眼睛很花頭很痛,畢竟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很複雜。

2.「知道怎麼約束老公」有點虛妄。聽起來就跟「知道如何控制緣份」一樣。

3.其實「真愛」很難界定,只有當事人心裡清楚。但,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笑),都還沒走完,誰知道將來會遇到什麼?所以男方回到婚姻,一般來說是對所有人比較好的選擇。這不能否定曾經遇過的就不是真愛,而是第三者通常未來會有比較好的機會,能遇到帶給他另一種幸福的人---簡單平實卻能長久的幸福。

4.做對的事情,不一定有好的結果。這樣說吧,如果男方在所有人知情之前就放手(所以家人永遠不知),第三者後來也找到自己的幸福。每個人都有好的結局,只有男方抱著遺憾一輩子,這樣,算是「善終」嗎?

5.對涉入感情的人來說。「回不去了」永遠是最大的懲罰,那是無間道。時無間,空無間,痛苦無間。那無關對錯,只因執著。

6.隨便貼小孩相片,有侵犯小孩肖像權之虞,小心他長大後怨你。因為那感覺就像是,看旅館偷拍片居然發現自己在鏡頭裡。

7.老電影「麥迪遜之橋」(The Bridges of Madison County)可以租來看看,光是兩大天王巨星梅麗史翠普與克林伊斯威特就值回票價。
vaquero wrote:
我...很努力地再把整棟樓走過一遍,實在看不出板主有放不開的地方


個人認定是很主觀的東西

你覺得沒有就沒有囉.....

討論這很沒建設性

不再回應
AnneSui520 wrote:
個人認定是很主觀的東西

你覺得沒有就沒有囉.....

討論這很沒建設性

不再回應

很多小三的心態就是別人的愛都不是真愛,我的愛才是真愛,對於造成別人家庭.子女破碎的傷害通通無視,小三都沒有錯,一切都是社會道德價值觀迫害的,通通都是元配不放手的錯,通通都是元配管不住老公的錯,其實從頭到尾就是在講這個,再不然就是拿一些特例套在自己身上用,本王老早就看穿了,哇哈哈...

本王以前在學校的特教班做過事,那些外遇的父母就是仗著真愛無罪,讓自己的親生子女從小價值觀扭曲.自卑.感慨自己沒有一個完整.圓滿的家庭,本王想請問諸位,你們到底懂不懂小孩從小就要承受家庭破碎的感慨?你們到底懂不懂大人各自改娶改嫁,小孩最後不知何處才是我家,四處租屋.打工流浪的悲哀?曾經就有個女大生在外面出事,在本王家哭了起來,說她父母從小就離婚,也各自改娶改嫁,她想跟父母住,但原生父母新的另一半也會嫌棄,所以她真的不知道哪裡才是她的家,很多大人就自私的只想到自己,這算是什麼真愛?在本王眼理,外遇是鬼扯的愛.不顧別人死活的愛,是極度荒唐的愛,世上最自私的愛莫過於此了,用再美麗的言語去包裝,還是無法改變破壞別人家庭的事實.....哇哈哈...

對方家庭本來就問題,那也是對方家庭的事,是要對方夫妻雙方去協調.解決的,然後小三就常拿這個出來鬼扯,講難聽點,人家家務事甘小三屁事?人家家務事,小三是去介入個什麼勁?很多小三明明就是破壞對方家庭,還硬是把自己美化成救世主,真是扯到爆,如果小三真的想當救世主,就學本王捐衣服.捐錢給真正的落勢族群,而不是去介入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那都不關小三們的事,小三們真的不要再硬凹了,像本王這種邏輯清楚.具有般若之眼的人,是呼弄不了的....哇哈哈...

vaquero wrote:
我...很努力地再把...(恕刪)


說實話, 你說的都有一些道理

但畢竟我們是法治的國家 外遇本身就是對夫妻權利的侵害對家庭的傷害 是違法的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婚姻共同生活基礎之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法律既然都說明白了 在情理上 如果可以套用 基本上可以同情

正如同 有些小孩覺得爸爸對他不好 外面的叔叔才是真的愛她
他是否可以抗議說 我要外面的叔叔當我的爸爸 我這個爸爸不要
她不愛我 我要真愛
為了雙方不要有遺憾 我請爸爸離開我 我要叔叔當我爸爸
法律是不公平的 根本不尊重我真愛的選擇

我們可以抱以同情 但仍要理性的去勸導這個鬧事的小孩
並不會跟著她去起舞 說 我幫你把爸爸趕走 帶你去抗議 覺得政府都不尊重人

所以 同理可證
meimeisheep wrote:
說實話, 你說的都有...(恕刪)


哇塞,「同理可證」都出來了。那我等等也來個quod erat demonstrandum好了....

我又把樓主相關文等重看了一遍...除了頭痛以外,這次又加上肚子痛...只好去嗯嗯一下,坐在馬桶上想想要怎麼回答。

覺得樓主也不像是不甘心,只是對婚姻與感情的觀點不同。我自己是不贊成「妨害家庭」這條法律的。如果真要訂,不該允許選擇性的告訴乃論。要告必須兩者一起告,不然會給有心或不負責任的人有操控的空間。

此外,

1.「婚姻」本來就是一種約束(bond)。如果男女雙方在乎的是愛情與自由,那就不需要婚姻的存在。這也就是說婚姻跟愛情不必然有絕對的關係。嚴格來說,婚姻應該算是一種「成為家人」的承諾。所以第三者(我不喜歡用小三這個詞)的盲點往往在於認為婚姻跟愛情應該是相連的,沒有愛情,就不需要維繫婚姻。

沒錯,我們都希望婚姻是愛情的結果,但「婚姻」的情感維繫,往往是屬於同家人之間的,而不是單純一男一女間的愛情。有愛情,當然容易昇華成親情。成了親情,愛情還存不存在,還重不重要,那就因人而異了。對許多女性,特別是還沒有踏入婚姻關係的人,這種說法應該難以想像。

2. 至於元配向第三者追究,我認同樓主的觀點,覺得沒有必要。冤有頭債有主,元配最該追究的,本來就是當初向妳做出婚姻承諾的人。但我不同意樓主的另一個看法:老公外遇元配有責任。配偶不是小孩不是小狗,元配也沒有教養權或監護權,為何老公外遇老婆有責任?事實上,很多外遇的人也不一定是婚姻有問題。

3. 至於樓主令人注目,可能就是因為她是一夜三次娘....女人看了眼紅,男人看了.......脖子紅..不過這應該算是一種自我肯定吧,每個人都需要的。

Q.E.D.

AnneSui520 wrote:
個人認定是很主觀的東...(恕刪)


01上的文,99%都沒啥建設性,別太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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