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所用心 wrote:若照贊成通姦無罪者的理由來看,賭博也不應該入罪了。但我相信他們不會是同一群人 刑法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換言之, 並非是只要"賭博"就一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