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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贊成通姦無罪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791號」解釋文,
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因通姦罪被偵查、審判乃至於發監執行者,即日起可自法律中解套。
以理性來講,通姦本來就是無“罪”沒錯
但是,違反結婚理念的背叛是事實,所以它也不是對的,是錯的
我們應該要有能夠理性思考與清晰思維的腦袋
你應該要能夠分辨什麼是犯罪、什麼是犯錯
道德低落到不覺得殺人是錯的這類人,他們容易“犯罪”,那不是單純的“犯錯”
好吧我知道講這些應該沒幾個人看得懂
簡單地說吧,我認為外遇沒有必要”坐牢“
對於那些有傷害他人身體生命與安全的人才有必要與正常人“隔開(坐牢)”
可以給外遇者一些懲罰,這合理的。所以就是民法的範疇
通常懲罰多是罰款

然後,重點,你真的不該一昧的只會責怪外遇者
如果你在婚姻裏被背叛了
你應該要先檢討自己
想一想,你們當初是為什麼結婚?
不是愛情嗎?難道他沒有愛過你嗎?
為何他現在要背叛你?
慢慢看
https://ace0156.pixnet.net
我反對通姦除罪化,理由如下,請參閱
法律限制的是行為,管制通姦,就是在管制結婚的人不可以隨意發生性行為。
大法官說,性自主權是人格的一部分,管制性自主權違憲,單身當然是這樣,問題是,結婚之後?
A與B願意結婚,就是因為A與B願意為彼此負責,所以A跟B能做一件事情,就是會影響健康的性行為。而性行為需要管制,因為性行為可能會生出下一代,同性性行為雖然沒有下一代,一樣會有健康問題,例如:愛滋病。
大法官在說明的時候,把結婚導向彼此"相愛"所以結婚,我認為當然不是這樣,愛或是喜歡這種東西是虛幻的,不可驗證的,法律不可能用這種東西當作判斷的標準,因為每個人的愛也不一樣、也無法驗證。所以婚姻需要管制在一對一,就是要管制性行為,性行為在結婚之後,就是要單一對象,就是只能跟配偶發生性行為。
當談論到精神層面(愛、喜歡等),在法律上就是一個不可驗證的東西,不可能用不可驗證的東西當作管制的對象,例如:不准喜歡看殺人片。
法律管制的是行為,藉由管制行為,達到彰顯精神層面的價值,例如:人不可以單方毀約,是為了彰顯誠信。

統整以上論述,我認為通姦不應該除罪的理由
1.大法官訴諸不可驗證(感情)的說法沒有說服力
2.管制性行為,也就是通姦罪有公共利益,婚姻與通姦罪都是管制性行為的方法,可以並行
3.人有立下誓約,就要遵守,有立約跟沒立約的人條件不一樣,不可一概而論
若照贊成通姦無罪者的理由來看,賭博也不應該入罪了。

但我相信他們不會是同一群人
fj510 wrote:
我反對通姦罪化,理由...(恕刪)


請參照262樓的說法
違約沒什麼不行,每個人都會下錯決定
當然可以修正

就依民法賠償對方損失就好了
何必扯上刑事?

情感既然法律不能衡量,
那麼其傷害程度亦不能衡量
然而還是有些行情價的。
蔡英文想搞多元家庭,公投遭民眾反對失敗後,就換大法官,然後用釋憲的方式實施,還是讓她得逞了
我贊成跟那些恐龍法官的老公老婆搞婚外情通姦的全都無罪!

不過重點是....他們到底想跟誰搞阿....先除罪?先判自己無罪?
fj510 wrote:
我反對通姦罪化,理由如下,請參閱
法律限制的是行為,管制通姦,就是在管制結婚的人不可以隨意發生性行為。
大法官說,性自主權是人格的一部分,管制性自主權違憲,單身當然是這樣,問題是,結婚之後?
A與B願意結婚,就是因為A與B願意為彼此負責,所以A跟B能做一件事情,就是會影響健康的性行為。而性行為需要管制,因為性行為可能會生出下一代,同性性行為雖然沒有下一代,一樣會有健康問題,例如:愛滋病。
大法官在說明的時候,把結婚導向彼此"相愛"所以結婚,我認為當然不是這樣,愛或是喜歡這種東西是虛幻的,不可驗證的,法律不可能用這種東西當作判斷的標準,因為每個人的愛也不一樣、也無法驗證。所以婚姻需要管制在一對一,就是要管制性行為,性行為在結婚之後,就是要單一對象,就是只能跟配偶發生性行為。
當談論到精神層面(愛、喜歡等),在法律上就是一個不可驗證的東西,不可能用不可驗證的東西當作管制的對象,例如:不准喜歡看殺人片。
法律管制的是行為,藉由管制行為,達到彰顯精神層面的價值,例如:人不可以單方毀約,是為了彰顯誠信。

統整以上論述,我認為通姦不應該除罪的理由
1.大法官訴諸不可驗證(感情)的說法沒有說服力
2.管制性行為,也就是通姦罪有公共利益,婚姻與通姦罪都是管制性行為的方法,可以並行
3.人有立下誓約,就要遵守,有立約跟沒立約的人條件不一樣,不可一概而論
第一句是不是少了一個字啊...
tomexou wrote:
請參照262樓的說法...(恕刪)


違約沒什麼不行? 怎麼想都不行把。
你跟別人買房子,簽好約,錢也付清了,然後他不交屋,理由是違約沒什麼不可以。怎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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