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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贊成通姦無罪嗎?


路跑一哥 wrote:
本王曾經遇過一個小孩子指著自己說:"我沒有爸爸,我很可憐吧..."這對本王來說真的是天大的震撼,他才幾歲呀?


那是因為他受到歧視才造成自卑

歐巴馬不也是從小父母離異?

為什麼他可以那麼有自信呢?

台灣社會不應該一直用有色眼光去看待單親小孩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那是因為他受到歧視才造成自卑

歐巴馬不也是從小父母離異?

為什麼他可以那麼有自信呢?

台灣社會不應該一直用有色眼光去看待單親小孩

社會上絕大部份的人都不會用歧視眼光來看待或嘲笑父母離異的小孩,本王不會,本王相信你也不會,本版的每個鄉民也不會用歧視的眼光來看待單親小孩....
你了不了解,小孩之所以自卑,是來自於家庭不完整.無法圓滿的感慨,這是他們內心深處中一個很深的遺憾與陰影,生活在健全家庭下的人是很難體會這種心情的...哇哈哈...

前幾年有個女大生在外面出事.受到驚嚇,不敢回租屋處居住,本王除了去幫她解決外,她也暫時住了本王家好幾天,本王的母后問她為什麼不回家讓父母就近照顧?她淚流不止的說,她不知道哪裡才是她的家,因為她父母在她小時候就離了婚,現在兩邊都各自又改娶改嫁,都有自己的家庭,她想跟著父親或母親,對方新的另一半也會嫌棄,所以她從小就被迫要獨立,一個人在外打工,一個人在外面住,坦白說,她在外面如果出了事,真的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這種感覺是很辛酸的,所以本王常常會覺得,這世上怎麼會有如此狠心的父母,讓自己的親生小孩變成這步田地,本王看到這種例子真的非常難過...



路跑一哥 wrote:
社會上絕大部份的人都...(恕刪)


會嘲笑他們的多半是小學同學

國中以上的都是以同情眼光看他們
而那個年紀的人很有自尊心

有些父母對於自己的子女交往對象是單親時,也會反對

我自己國中時有個很好的同學也是父母離婚
沒想到我爸居然接到她打給我的電話時叫她離我遠一點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她突然對我很冷淡
事隔很久才知道原因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會嘲笑他們的多半是小學同學

國中以上的都是以同情眼光看他們
而那個年紀的人很有自尊心

有些父母對於自己的子女交往對象是單親時,也會反對

我自己國中時有個很好的同學也是父母離婚
沒想到我爸居然接到她打給我的電話時叫她離我遠一點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她突然對我很冷淡
事隔很久才知道原因

本王剛就說過了,真正打擊到他們內心的,是家庭破碎.無法圓滿的感慨,認真說起來,就算兒時受到別人歧視.取笑好了,但他們如果覺得自己身心很健康.健全,那也會隨著自己長大.思想越來越成熟而釋懷,但事實上並不是如此,本王前陣子回南部去處理事情,碰到一個親戚,本王都叫她姐姐,她40幾歲,已經嫁人了,她常對本王說:"她這輩子最遺憾的事,就是從小失去爸爸,家庭破碎..."這姐姐是一個很樂觀的人,從小在本王.親友面前都是笑嘻嘻,可是每當對本王講起她心中的感慨,眼洭都是氾紅的,所以妳不要看單親的人在眾人面前充滿自信,他們內心的遺憾,不知情的人恐怕不會了解....
本王有一個親戚的小孩也是單親家庭,最後去當黑道大哥,他曾經對本王說過:"不要讓我知道他父親是誰,否則我絕對殺了他.."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會嘲笑他們的多半是小學同學

國中以上的都是以同情眼光看他們
而那個年紀的人很有自尊心


嘲笑者本身也是有問題吧??

anyway,單親家庭沒什麼好可恥的,只是少了父母其中的一個,

對小孩人格發展上倒是有明顯的不同,這一點心理學有證實,

所以,一個健全人格的小孩,必要父母親要有健康的婚姻,

這是一切人生的基礎丫...
挖出八年半以前的討論串,
請大家回顧一下。
至於仍維持通姦罪處罰的國家,目前美國仍有18州保留通姦罪的處罰規定,包括紐約州、維吉尼亞、奧克拉荷馬、威斯康辛、愛德荷、密西根、馬里蘭、南卡羅來納州、明尼蘇達州等,其中,馬里蘭、紐約州均規定為輕罪,馬里蘭州通姦罪的刑責僅是10美元以下罰款,但威斯康辛州規定為一級重罪,南卡羅來納州規定處500美元以下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
LingXiong wrote:
很多先進國家如美,英(恕刪)
其實世間法,怎麼立

當地當時多數人們觀念贊成就好


假如大家贊成婚後可以各自玩

那完全除罪也可以

連民法問題都沒有


現在已除罪化了

有錢的,或沒錢的,應該可以大膽玩了

婚姻中的弱勢一方

可能得自己想辦法保護自己

財產能拿就拿,經濟權能掌握就掌握

碰上了,就錢一拿,離婚放牛吃草就是了
我是小王,我不贊成!
因為這樣偷情就不刺激了!

選我!選我!
請加分!
釋字第791號解釋,宣示通姦、相姦入刑法違憲,
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但書規定也牴觸憲法,兩者都立即失效

性自主權與個人的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為個人自主權保障一環,
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是憲法22條保障的基本權,既然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
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即須符合目的正當性。

且該限制有助於目的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可資運用,
而與其欲索維護法益的重要性亦合乎比例關系。性自主權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關係,
因此刑法239條對性自主權限制,是否合於比例原則,自然應受較嚴格審查。

以刑罰制裁通相姦,目的是約束婚姻忠誠義務,
但就目的而言主要內容是維護配偶之間親密關係排他性,
不許配偶與第三者間發生性行為而破壞婚姻關係。

基於刑罰一般犯罪預防功能,就通姦與相姦行為施以刑罰制裁,
自有一定的嚇阻作用。配偶雙方忠誠義務履行是婚姻關係重要環節,
但忠誠義務尚不等同於婚姻關係本身。

配偶一方違反忠誠義務,雖可能危害或破壞配偶間親密關係,但尚不當然妨害婚姻關係之存續。
因此以刑罰規範制裁,就維護婚姻關係存續,其手段合適性較低。

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違法行為,
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
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是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行為一概納入。

婚姻制度固具有各種社會功能,為憲法所肯認與維護。
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涉婚姻關係自由,包括個人自主決定「是否結婚」、
「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等權利,日益受到重視。

婚姻成立以雙方感情為基礎,是否能維持和諧、圓滿,則有賴雙方努力與承諾。
婚姻中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通姦,固已損及婚姻關係中原應信守的忠誠義務,
並有害對方感情與對婚姻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國家是否需要以刑罰處罰,是有疑問的。

刑法239條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完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
得以實現的公益並不是很大。反之,刑法239條不僅直接限制人民性自主權,
也且追訴審判程序也必然干預人民隱私。

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該處罰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程度,
堪認嚴重。再者,通相姦行為多發生在個人私密空間內,
不具公開性。其發現、追訴、審理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

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個人極私密的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整體而言,實屬重大,國家以刑罰手段處罰通姦配偶,然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會產生負面影響。限制所致損害顯然大於利益維護,而有失均衡,不符比例原則,本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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