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有人誤解這條,然後就說是四親等以上就可以。以下是畫重點: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說,藍字寫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是因收養而成立為前提,沒有這個前提,還是要回歸到非收養之旁系血親的親等限制,也就是六親等不能結婚。
但就如前面有人說的,戶政機關還沒有那麼先進,應該是不會知道,所以登記會過。但,只要有人告發,包括當事人本身,婚姻關係自始當然無效。除非是移民外加婚前健檢,不然真的不建議結婚,因為這種婚姻帶來的諸多俗事困擾比婚姻本身還要煩人。
另外有人問到姻親和旁系血親的差別。旁系血親是指可以往上追溯到相同血親,有生物血緣關係,例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姨姑等。姻親是因為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係,沒有血緣關係,例如姊夫、妹婿、小姨子、小舅子等。
簡單來說,因著許多年前有人生下子女,開枝散葉後才有了非直系關係的甲和乙兩個人,甲和乙之間就是旁系血親(有生物血緣關係)。反過來說,甲和乙原是毫無血緣關係的兩個路人,因著某人的婚姻,甲乙兩人因而攀親帶故,這種就是姻親。
夫妻雖無法往上追溯到相同血親,但你也不能說另一半是姻親或旁系血親(樓主的案例除外),因為兩者之間的法定關係已明定為夫妻。
另外,還是有人誤以為「可以拋棄親子關係」。血親關係可以不行使,但無法拋棄。你報紙登得再大篇也沒用,DNA不會因此而有所改變,在法律上是無效力的。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我覺得應該是就法律上來看如果結婚的話婚姻是無效的
但大大要結婚就去結婚吧 基本上應該戶政事務也不會去查
但我覺得大大你就想一想吧
你覺得你們之間可以愛多久這才是重點 對變心的人比較有利
因為你們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只要你們兩個人有人變心了想離婚 基本上他就不用辦離婚了
只要提出婚姻無效之訴就可以了 就像之前有大大提出的那個高雄醫師一樣
如果你覺得你是以後會變心的人 那你就去結婚吧
如果你覺得她是以後會變心的人 那就分手吧
至於生出有問題的小孩這種事就不用擔心了 醫學上的問題交給醫生就可以了
反正是機率問題 你就發揮台灣人賭性堅強的本性吧
不過你現在你一定是相愛的 所以你就去賭吧 賭自己是變心的人跟她是不會變心的人
如果二十年後 MOBILE 01還在 要是有人發表一篇
我老婆外遇要跟我分手 所以提出婚姻無效之訴的話大大你就認了吧!!!!
espkirk wrote:
不談法律問題,
就遺傳學角度來看,是非常不建議"生子",上面很多人說到只要去驗DNA和遺傳諮詢就沒問題,很抱歉,目前市面上的遺傳檢驗是很粗糙和不完整的,遺傳疾病千萬種,不是驗個幾項就驗的出來的,萬一,真的生到遺傳病的小孩,付出的代價不是只有小孩的父母,還有小孩本身一輩子難活,整個社會也要付出相當的成本, 請樓主三思.
每多一等親基因相同數少一半,6等親就2的6次方1/64相同
也就是說,如果你有一個隱性的缺陷基因的話,對方有1/64的機會和你有相同的缺陷基因
再依據孟德爾定律,有1/64*1/4=1/256的機會發病
這個機率似乎並不會比一般無血緣關係的正常夫妻高
因此遺傳疾病的考慮幾乎可忽略不計,但還是多少要考慮一下家族疾病
現在的問題是,即使結婚在法律上似乎是無效的,這個問題要樓主和女友自行衡量
你們的愛情夠不夠堅定,那張紙對你們重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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