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是講求人證與物證嗎?人證方面旅館櫃台算嗎?櫃台人員應該可以證明兩人進來賓館到底是兩情相悅抑或是女的在精神萎靡的狀態下被男的拖進來物證方面可就傷腦筋了 除了錄影帶外莫非女的握有保險套?或是衣裙沾到豆漿的痕跡?
zenus wrote:看了20多頁 ,假設一個狀況, 如果當時做完有給錢 ,不管幾百到幾千, 會被認為是性交易 ,萬一女方反咬性侵, 男方可用性交易來搪塞嗎? 是不是往後強暴犯性侵女孩後都丟個錢來規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