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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啟事

錯誤錯誤錯誤錯誤錯誤錯誤錯誤錯誤
頭緒霸 wrote:
實在看不下去你的發言!
照你的邏輯,男主角沒說自己已經結婚就是代表沒結婚就對了?
根本狗屁不通!...(恕刪)


不知道那裡狗屁不通了!
請問......如果你去按摩店,你會跟技師說你已經結婚了?
按摩店里熟客約出去吃飯交易的事情又不在少數,要說人家騙.........要說自己傻?
其實整個開頭只是一個交易的兩廂情願而已!



在我看來只是熟客換了技師,而不爽的發洩而已!
這種事情,也不是沒聽說過!
好吧!說不定是因為樓主上班不到一週,還不了解那個生態環境吧!

Wendy113 wrote:
他沒告訴我他結婚了...(恕刪)


罪刑法定主義 事實已發生即構成 不因不知情而得免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清楚明白的規定...


kate_abc wrote:
這篇文應該是來稿捨...(恕刪)


我看得蠻入戲了,
基本上我個人頗為同情女主角的.....哈哈哈
因為除了上來討拍拍其實也真的沒辦法了!!!

站在法律上甚至還站不住腳,
建議版大在發這篇文章前,應該要多三思,免得被當作提告的證據
A辣愛怕跑 wrote:
很清楚明白的規定.....(恕刪)

但從來沒有執行過
多爬文好嗎?沒執行過?進去蹲過的可多了


雖然我不是很贊成台灣還保有這項罪名.....(全世界只剩台灣、北韓、及回教國家還有通姦罪)
感情騙子
男方有帥氣的外表事業
男方編織美麗的謊言

女方被外表迷惑
女方想嫁入豪門

很簡單就願意跟對方上床
這要怪誰
現在上床是否跟去便利店買東西一樣容易
不必交往
對眼就脫衣服翻雲覆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asp?expno=582
自白的部分
………………….........................................................................................
................................................................................................
如前所述,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
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參照)。
刑事訴訟法爰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
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
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十五條、
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一條、五十
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現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
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參照)。被告之任意性自白,雖亦得
為證據,但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刑事訴訟
法乃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參照;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公布之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項及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同法第二百七十條
第二項均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
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
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證明力
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
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相對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
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者,始
足當之。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三○三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六三八
號及七十四年台覆字第一○號三判例,依序稱「所謂必要之證據,自係指
與犯罪事實有關係者而言,如僅以無關重要之點,遽然推翻被告之自白,
則其判決即難謂為適法。」「被告之自白固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之唯一證據
,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謂之補強證據,並非以證
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自白之犯罪非屬虛構,
能予保障所自白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又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
以推斷該被告之實施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被告之自白為綜合判斷,若足
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其非屬補強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
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
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
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
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旨在闡釋「其
他必要之證據」之意涵、性質、證明範圍及程度,暨其與自白之相互關係
,且強調該等證據須能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俾自白之犯罪事實臻於確信無
疑,核其及其他判例(如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八七號、二十九年上
字第一六四八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七○號、第八○九號等)相同意旨
部分,與前揭憲法意旨,尚無牴觸。
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並非本案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聲請人就該要點聲請解釋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翁岳生
大法官 城仲模
賴英照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楊仁壽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
最後一PO了,不想浪費生命 !
是姦情真實上演了嗎
Wendy113 wrote:
我是某間按摩店的芳...(恕刪)
頭緒霸 wrote:
請問你如果去跟女生搭訕的時候會先告知對方自己已婚嗎?

今天假設女事主比較主動(在按摩時逾越了那道防線),那男客人如果主動告知說自己已婚

請別做出超越該有的行為后,那我說這位男客真棒!! 他愛他老婆

阿如果是男客人先做出別的行為, 女事主因為喜歡這位男客所以沒反抗,之後就順其自然,你認為男客人

會先告訴她自己已婚或是已告知,但女事主依然全身發燙不顧一切嗎?如果會的話就不會上來發這個文了

這樣這麼簡單的邏輯你懂了沒? 還是你也想討泡? 1o3fu


抱歉,因為我真的看不懂你寫的是什麼.......更別談什麼邏輯!
所以你要表達的是...........?
男人去按摩店,兩廂情願下發生關係,男人應該要跟技師說「我已婚」?
還是男人去了按摩店,跟技師彼此感覺比較好,所以出去吃了飯發生了什麼,男人應該要跟技師說「我已婚」?
去了那種地方談真愛?你跟我說電影電視劇,我相信;現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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