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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要求變更保險受益人

第一○一七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其實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是比較偏分別財產制,如果離婚的話,收入較低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僅限於雙方婚後財產的部分,而非對方的所有財產。

若財產較多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僅限婚後財產的部分。


看你是娶到哪種老婆啦!!如果是那種家事要做都丟給長輩去的那種免談,想爭取這些先看看你對這家庭是否有貢獻
Anita536 wrote:
第一○一七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其實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是比較偏分別財產制,如果離婚的話,收入較低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僅限於雙方婚後財產的部分,而非對方的所有財產。

若財產較多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僅限婚後財產的部分
...(恕刪)

這是真的嗎???
那死掉那個的婚前財產....是不是要歸我囉!!! 反正沒人的!!!

imcrazy wrote:

這是真的嗎???
...(恕刪)




假設老公婚前財產600萬,婚後財產1000萬;老婆婚前200萬,婚後400萬元
先生不幸往生,老公的財產總計1600萬元,老婆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為(1000-400)/2=300萬元
所以老公的遺產要先給生存配偶300萬元,其餘1300萬元再由法定繼承人(含配偶)一起繼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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