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其實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是比較偏分別財產制,如果離婚的話,收入較低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僅限於雙方婚後財產的部分,而非對方的所有財產。若財產較多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僅限婚後財產的部分。
Anita536 wrote:第一○一七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其實我國民法夫妻財產制是比較偏分別財產制,如果離婚的話,收入較低的一方(通常是女方)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僅限於雙方婚後財產的部分,而非對方的所有財產。若財產較多一方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僅限婚後財產的部分。...(恕刪) 這是真的嗎???那死掉那個的婚前財產....是不是要歸我囉!!! 反正沒人的!!!
imcrazy wrote:這是真的嗎???...(恕刪) 假設老公婚前財產600萬,婚後財產1000萬;老婆婚前200萬,婚後400萬元先生不幸往生,老公的財產總計1600萬元,老婆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為(1000-400)/2=300萬元所以老公的遺產要先給生存配偶300萬元,其餘1300萬元再由法定繼承人(含配偶)一起繼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