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l55 wrote:
有沒有人說前面已經寫...(恕刪)
您的說法有一個盲點
這是一個民主社會,在台灣,民主運作的原則有一點被放大,那就是數人頭
在台灣只要是多數的,對錯先不論,通常會產生決定大家的命運的結果
例如卡奴的破清條例之類的(還有很多例子不過講出來會違反版規)
或許在這個性傾向的議題上也一樣,多數人決定不給少數人權利,少數的就得不到
但少數的一方不懂,給了這些權利不會傷害到多數一方的權益,但多數常說的,這少
數一旦被認可會導致亡國亡種,事實呢?很多罪名都是莫須有的
但最不合理的是多數一方在提起這些指控的同時,卻不能本於事實的去討論,反而說
接不接受是個人的自由,
您有您的選擇,
我有我的選擇,
不需強辯硬要我接受您的觀點。
不能讓社會多數的人接受,我們就沒有得到自由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