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hanel wrote:
又在歪樓了請你先去看...(恕刪)
我只是糾正您對義務的認知阿~怕您一直誤用
您的邏輯除了有點鬼打牆以外,還非常的偏頗
我是一直在跟您說理...您難道看不出來嗎?

如果您認為的理就是法律,那我想我身後塞滿整面牆的各種法律書不都是理了
再說一次,法理都是人所規範出來的..法可以立可以修當然也可以廢除!
另外認同這種婚姻
第一個對硬的絕對是
性侵害防治條例
這種條文沒認列這些人
是否婚姻造成的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漏洞??
是對應
然後,可以請您明確的指出您認為認同同志婚姻跟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哪裡對應?
swabber wrote:
傳統上婚姻一詞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結合
現在社會一群人(只是相對全體人數的一小部份的人)硬要把婚姻這個詞改變,
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且等於是歧視多數人看法的正當性
...(恕刪)
綸擬辟市大,已回答的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