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原來這邊也有個討論串已經2,30頁了
個人對這個議題的看法如下
1. 其他條件完全一樣的同志家庭與異性家庭領養小孩,同志家庭小孩多了一個風險,
就是小孩會因為雙親性傾向可能面臨歧視
這個不是可能發生,而是必然發生,
連以2014年支持同性收養的澳洲研究報告中都指出, 社會的汙名化,造成兒童的表現不佳
2. 以荷蘭的統計2005年當年結婚的同志,
10年後,女女家庭的離婚率高達3成,男男為15%,平均大概23%左右,
比異性戀的離婚比例18%高了接近1/3,也就是說同志家庭兒童面臨較高的離婚家庭機會
3. Douglas Allen在2013使用了加拿大2006年人口普查的20%數據做統計分析,
發現對比已婚異性雙親的孩子,同性家庭的孩子只有65%高中畢業;
若再仔細區分男同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家庭對男孩及女孩的影響時,
更發現那些在男同性戀者家庭的女孩的高中畢業率尤低,只有15%。
4. 目前在立法院中的三個版本中,有兩個版本都要修改1079-1,
增加反歧視條款, 法院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也就是說,法院不能考慮類似上述兒童可能面臨的風險,因這些風險是來自於同志家庭的性傾向,
這嚴重限制了法院根據兒童最大利益的獨立裁量權
目前我們的社會現況不像荷蘭,78%的荷蘭人支持同性戀婚姻,65%的人表示支持一對同性戀收養小孩
因此,個人不建議在現階段開放同志家庭收養小孩
即使要開放,也必須讓法官可以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單單以小孩的最大利益作評估,
因此反對1079-1條有關收養權的修改
kinderwang wrote:
我的意思是,以同樣被領養的小孩來講,異性戀夫妻領養的小孩統計上表現較好沒錯。然而以有被領養的小孩,即使是同志伴侶領養的,是否比沒被領養的小孩,統計上表現更好?
這部分的研究應該是沒有,就算有參考性可能也很低,原因如下,
國外目前的研究的焦點是在同志家庭成長的兒童是否表現較差
請注意是同志家庭成長的兒童而非同志收養的兒童
以2014年澳洲的那份研究為例,
研究的兒童大部分是同性伴侶有計劃生育的--
當中在女同性戀家庭的兒童有80%是透過人工受孕出生,
男同性戀家庭的兒童也有82%透過代母生產
也就是說,目前應該沒有單純只作收養兒童的研究
這也是台灣與國外很大的差別,
因為國外非配偶的人工受孕與代理孕母很多都是合法的
(其實這也是我觀察同志婚姻合法化的一個點,
台灣是否會因為同志婚姻合法化而開放代理孕母與非配偶的人工受孕)
我大概了解您的目的,
應該是想透過同志收養來解決或減少目前收養與被收養的差距
但我個人覺得實際的效果可能會不符預期
這可由目前單身收養,每年大概都是個位數的情況略窺一二
而同志家庭的母體又太小(以荷蘭來說,每年大概只有1500對同志成婚)
同樣是增加收養人的範圍,說不定修改民法的年齡差距要求,由20歲降為18歲
或者是 放寬專業機構的初選條件限制,如兒盟的
(一)年齡與被收養人差距在50歲以下 ==> 放寬為55歲如何??
(二)如為夫妻,婚齡需達三年以上 ==> 放寬為2年如何??
上面都是辦法,其面臨的風險並不一定會高於同志家庭
但是個人覺得,要想真正解決收養與被收養的差距問題
可能還是得落在減小民眾收養意願到實際收養的巨大落差
近3成民眾想收養 兒盟︰5大迷思卻步
關於這部分,我是覺得政府應該要多一點的宣傳、推廣甚至提供更多經濟上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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