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bber wrote:
傳統上婚姻一詞就是指...(恕刪)
放心,他們聽不進去的,他們會認為是大多數人迫害它們.
他們要的是法律上的利益保障,只是利用婚姻的頭銜,並不是"婚姻"這二個字的意義.
vodkasea wrote:
看了您的文,我忍不住...(恕刪)
有很大的不同...他們無法繁衍下一代
hichanel wrote:
異性戀有完整法律制度在
同性戀有嗎??
同性戀有嗎??
同性戀有嗎??
等有的時候再來拿槍逼大家認同也不晚吧
...(恕刪)
啊現在不就是要爭取立法嗎?

一般的法律制定不就是先有共識在來立法,
你比較特別,要求先立法再爭取認同。
hichanel wrote:
另外認同這種婚姻
第一個對硬的絕對是
性侵害防治條例
這種條文沒認列這些人
是否婚姻造成的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漏洞??
...(恕刪)
認同同性婚姻又跟性侵害防治條例有什麼相關?
你要不不要先去查一下性侵害防治條例的內文,
性侵害防治條例包含的對象早就不只有男對女,
加害人可以是男人或女人,受害人也可以是男人或女人,
無論是男對男,男對女,女對男,女對女的性侵害全部都可告,
這部份的『道理』你可能要在補一下進度。
不過我還是不懂同性婚姻跟性侵害防治條例有什麼相關?
您一直說你是在說道理,
可是您的道理一直都很沒道理啊....
swabber wrote:
傳統上婚姻一詞就是指一男一女的結合
現在社會一群人(只是相對全體人數的一小部份的人)硬要把婚姻這個詞改變,
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
而且等於是歧視多數人看法的正當性
...(恕刪)
那請問多數人歧視少數人,並且以多數暴力侵害少數人權利這樣的作法,
您認為是否公正合理?
而且事實上會贊成同性婚姻的,不只有同性戀者,
其實還有為數不少的異性戀者是支持這個法條的,
例如我就是,這串討論串贊成者我相信多數也是異性戀者,
自由婚姻權本來就是基本人權,
更何況這並沒有侵害任何人(尤其是大多數異性戀者)的權利,
反對或是限制,就是對人權最大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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